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表決通過 對婦女權益保護問題作專門規定

原標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表決通過(引題)

對婦女權益保護問題作專門規定(主題)

中國婦女報全媒體記者王春霞 發自北京 6月28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表決通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馬正平介紹,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對婦女權益保護問題作了專門規定,有利於婦女在面臨成員確認及成員身份喪失等問題時依法維權。

馬正平介紹,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明確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戶無男性等爲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與婦女權益保障法相銜接,規定了檢察公益訴訟制度,明確確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時侵害婦女合法權益,導致社會公共利益受損的,檢察機關可以發出檢察建議或者依法提起公益訴訟。

“此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的其他一些規則也有利於保護婦女的成員身份權益。”馬正平說,例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因離婚、喪偶等原因而喪失成員身份。又如,根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結婚,只要是未取得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都不得取消其成員身份。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確認等成員身份權益保護問題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立法過程中的重點問題,受到廣泛關注。”馬正平說,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從多個方面對上述問題作了系統性規定,以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方面的合法權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明確了成員定義和成員確認規則,完善了對成員確認的監督和救濟措施,明確本法施行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開展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時已經被確認的成員,本法施行後不需要重新確認,以利於此前未被依法確認爲成員的當事人依據本法進行維權。

浙江省淳安縣下姜村黨總支書記、村委會主任姜麗娟認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表決通過,是農村婦女權益保護的重大進步,不僅確立了男女平等原則,還通過具體制度設計和救濟措施有效解決了農村婦女面臨的權益保障問題。

全國人大代表方燕一直關注該法的制定。在她看來,從法律層面確保農村婦女在集體經濟組織中的權益得到根本保障,對於在農村推動男女平等基本國策的貫徹落實具有重要意義。

該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爲維護農村婦女權益提供堅強保障

中國婦女報全媒體評論員

備受期待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6月28日表決通過。這對於鞏固完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和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維護廣大農民羣衆根本利益,促進共同富裕,實現鄉村全面振興等具有重要意義,也爲維護農村婦女合法權益提供了堅強的法治保障。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的一個突出亮點就是明確了成員身份要件和確認程序。過去,農村婦女往往因婚姻狀況變化帶來居住地變動,成員身份確認容易受到影響,相關權益難以落到實處。

在法律制定過程中,農村婦女權益保護一直是社會關注的焦點。立法機關廣泛傾聽民意,充分匯聚民智,貫徹落實男女平等基本國策,明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定義,細化成員確認規則,強化有關救濟措施,織密織牢農村婦女合法權益保護網,充分體現了全過程人民民主的真諦。

婦女是鄉村振興的重要力量。在法律中強調和保護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平等享有的各項權益,將極大激發農村婦女半邊天的力量,促進她們積極投身鄉村全面振興、鄉村有效治理和共同富裕的偉大實踐。期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的相關規定在廣袤大地上真正落地生根,讓男女平等的觀念融入文明鄉風,給農村婦女帶來實實在在的獲得感和安全感,助力鄉村振興。

來源:中國婦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