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首提研議20年使用權社宅 劉世芳:用社宅示範、尚無上路時間
使用權、地上權、社會住宅比較。圖/內政部提供
爲研議提供有長期安定居住需求者,可負擔合理費用之新選項,內政部首次證實,目前正研議「使用權社宅」,分爲民辦、公辦兩種模式,透過長期租賃使用,參酌每月市場租金折算,規劃使用權期限爲20年,不可轉賣。內政部長劉世芳29日表示,目前會朝社宅示範方向,但尚未選定地點,也還會再研議使用年限及適用對象,尚無上路時間。
爲精進住宅政策,內政部29日舉辦「租屋家庭支持政策研討會」。內政部次長董建宏表示,無論是鼓勵目的事業機關共同興辦社會住宅、研議使用權社會住宅執行方案、銜接國家淨零碳排政策等項目,內政部將積極瞭解各界意見並研議。
內政部說明,考量社會住宅租期3年可續租一次,租期較短,社會住宅主要作爲「渡橋」功能,爲協助尚無合適居所者,透過渡橋轉爲有房者。而地上權住宅期限較長,且權利金較高,可質押、出售,易成炒作標地。因此,透過新創使用權社宅,可運用現有閒置公有空間,也可提供安定居住。
董建宏說,每項住宅政策針對不同需求族羣,租金補貼鎖定87萬租屋族,從就學到就業,因其間流動性較大,提供租金補貼讓年輕人可減輕居住負擔;而直接興建社宅則是耗用大量資金成本。因此,確實有在評估要引進民間資金,提供低成本可長期居住的「使用權社宅」方案,主要設定的對象可能是長者換宅、已有家庭、需要安定居住以穩定成家。
內政部長劉世芳表示,「使用權宅」雖然對於特定族羣有所幫助,但對臺灣人而言仍是相當陌生的名詞;確實已也有許多居住正義團體討論使用權宅的方案,但其實,臺灣人對於居住房屋的想法、對於擁有房屋土地的觀念和其他國家不一樣,方案上路前還需要完整評估,也還需要研議適用對象及年限。
劉世芳說,使用權方案還在研議中,無法透露上路時間,但預計會先在北三都的某個社宅示範,但實際地點並未選定,而使用年限是10年、20年,何種合理方案,或是否限定單身無房、或是已有家庭,甚至年紀條件等細節,仍需要評估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