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4年前煤礦爆炸案32死 近日一審宣判32人獲刑

2016年12月3日的煤礦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32人死亡、20人受傷。近日一審宣判32人獲刑。(圖/新華網)

2016年內蒙古一起煤礦爆炸案近日進行一審宣判,位於內蒙赤峰的寶馬礦業公司因越界採礦,因嚴重監管疏失、忽視安全隱患,造成32人死亡、20人受傷的特大瓦斯爆炸案,赤峰市法院對22名相關的事故責任人、10名政府公職人員依法判處1年9個月至15年不等的徒刑。消息經報導後,許多網民表示,這麼多年前的案子到現在才宣判,其中有多少曲曲折折的過程,夠拍個電視劇了。

據《新華社》報導,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松山區人民法院、阿魯科爾沁旗人民法院、林西縣人民法院、克什克騰旗人民法院、喀喇沁旗人民法院分別對赤峰寶馬礦業有限責任公司「12·3」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所涉9起刑事案件進行一審公開宣判,對事故單位22名責任人和10名相關職務犯罪被告人依法判處刑罰。

報導說,這起發生於2016年12月3日的煤礦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32人死亡、20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4399萬元人民幣(合臺幣1.95億元)。

法院審理查明,2008年3月起,寶馬煤礦長時間、長距離、大範圍、大規模瘋狂越界違法開採煤炭資源,累計越界採掘煤炭資源總量4061972噸,總價值102036.72萬元。寶馬煤礦在越界區域內冒險蠻幹,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最終引發瓦斯爆炸事故。

寶馬煤礦及其母公司寶馬煤炭物資公司相關責任人員應依法對事故後果承擔刑事責任。內蒙古煤礦監管單位與相關政府部門嚴重監管缺失、怠忽職守行爲,是導致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應依法承擔刑事責任。相關部門部分公職人員還存在受賄、行賄、挪用公款行爲,亦應承擔相應刑事責任。

法院據此作出判決:對邱則田等10人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和非法採礦罪分別判處13年至5年6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對趙海生等7人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分別判處4年6個月至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2人緩刑。對高啓柱等4人以非法採礦罪分別判處4年6個月至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對呂虎以幫助毀滅證據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2個月。對鮑青春等10名國家公職人員以怠忽職守罪、受賄罪、行賄罪或挪用公款罪分別判處15年至1年9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大部分被告人還同時被處罰金。

網友在微博上發表迴應稱,「一件案子查了這麼多年才一審判決, 其牽涉規模之大令人心驚」,「煤礦事故一再發生,每一塊煤都帶着血才堆積起來GD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