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人短線交易收益 須申報
內部人短線交易獲利,利益應歸屬公司。 聯合報系資料照
內部人短線交易獲利,利益應歸屬公司,即《證交法》所說的「歸入權」,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提醒,公司或股東行使歸入權,在申報營所稅時,應列入收入申報,並以行使日來認定收入歸屬年度。
爲防止大股東透過自身特殊地位,以短線交易獲取利益,證交法有歸入權規範,也就是發行股票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10%股東,對公司上市櫃股票或公司發行具有股權性質的其他有價證券,在取得後六個月內再賣出,或賣出後六個月內再買進,因而獲利者,公司應請求將其利益歸於公司。
臺北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解釋令,公司依證交法規定行使歸入權,應申報營所稅,至於收入歸屬年度的認定,應以行使歸入權日期爲準。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董事持有公司股份超過10%,在取得甲公司股票後六個月內再賣出,且獲得利益,甲公司依證交法規定,在2022年行使歸入權,並將行使歸入所得利益12萬元帳列資本公積,不過甲公司在辦理當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時,漏報行使歸入權收入12萬元,查獲後除補稅2.4萬元外,並依所得稅法規定處罰。
金管會今年7月曾公佈今年第2季投保中心就應行使歸入權案件執行結案共117件,結案金額逾1,331萬元;累計至今年第2季,總結案9,407件、金額52億元。
觀察過去市場情況,當股市熱絡時,內部人短線交易情況會較多,金管會也曾提醒各上市櫃公司內部人別誤觸法令,通常是內部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能忽略相關規定,或在不知情下,在六個月內買賣自家公司股票獲利,依證交法規定,公司有權追回利益。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有依證交法行使歸入權,申報時應特別留意收入認定規定,以免因漏報收入而遭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