鬧區修路 須設人行道、徒步區

圖爲臺北信義區商圈百貨公司林立,除地面的行人徒步區外,各大樓間亦建置完整的2、3樓空中廊道系統。(本報資料照片)

我國行人路權低落,諸多交通亂象更被外媒冠上「行人地獄」惡名,爲改善並打造行人友善環境,立法院會21日三讀通過《公路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定公路設計、施工、養護及交通工程,應遵循以人爲本理念,而若公路修建經人口密集處也應設置無障礙人行道、行人徒步區。交通部表示,未來將由各級道路主管機關,依據現地環境與當地需求,並納入專家、技師等專業意見綜整考量,因地制宜設置,不會溯及既往。

公路法第33條修正條文規定,公路設計、施工、養護及交通工程,應遵循以人爲本理念,保障用路人安全爲原則,而各項技術規範,則由交通部訂定。

第58條修正條文則規定,公路修建時,若經市區道路、醫療院所、學校等人口密集處,以及主管機關指定處所之路段,應於一定範圍內設置無障礙人行道、行人徒步區或交通寧靜區,設有騎樓處也包含在內。

修正條文明定,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應建立公路基礎設施安全管理規範,並會同市區道路主管機關,督導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市區道路檢核。強調公路修建應符合公路基礎設施安全管理規範,也要通過公路安全檢核。

國民黨立委遊毓蘭說,我國道路規畫設計傳統以車爲本,導致行人環境惡劣,道路常無人行道設計,更被外媒批評,嚴重損及我國際形象,因此樂見三讀通過,朝人本交通往前一大步。

遊毓蘭強調,我國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每年超過3000人,已是嚴重國安問題,籲朝野合作改善交通安全,朝行人零死亡目標前進。

交通部指出,公路系統過去以車輛交通運輸服務爲主要考量,爲改善人行環境,此次修法第58條增訂公路修建時,應於一定範圍內設置無障礙人行道、人行徒步區、交通寧靜區,加強公路系統之人本考量。

交通部表示,此次修法從法源源頭訂定公路修建應納入相關人本環境,法條是針對新修建拓寬的公路須設置人本環境,因此不會溯及既往,其他公路會以計劃補助形式,鼓勵地方政府改善交通設施,地方提出計劃會盡量去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