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佯裝載迷路女去警局 真相竟是侵犯整晚 塞500元了事

一名女子先前迷路時遭到一名男子帶至工寮侵犯。(示意圖/Shutterstock)

高雄一名李姓男子先前遇見一名從安置機構脫逃且迷路的身心障礙女子A,未料李男佯裝載A女至警察局,實際上卻將A女帶往一處山區工寮性侵一整個晚上。一審法院,依對精神障礙及心智缺陷之人犯強制性交罪,處李男有期徒刑8年。民事部分,李男則須賠償A女50萬元。

判決書指出,李姓老翁2019年某日晚間在高雄一處卡拉OK店前,遇見自安養機構逃下山,因迷路而向店家求救的A女,李男則在店家的央求下協助帶A女前往警察局或返回安養機構。

未料,李男明知A女爲精神障礙、心智有缺陷之人,仍將A女載往附近山區一處工寮,不顧A女意願之下,強行觸摸A女胸部併發生性行爲,整晚不停地撫摸、親吻A女,隔日上午7時許李男纔給A女500元,讓A女坐上計程車離去,A女隨即前往醫院後將昨晚經歷告訴醫護人員,全案才曝光。

李翁接受偵訊時,坦承觸摸A女胸部,但否認曾侵犯A女,稱當時是A女主動將褲子脫掉,還替他自慰,且他根本無法勃起,根本不可能性侵A女等語。

一審法院審理時,認定A女雖然有精神障礙與心智缺陷,但對於案發細節記憶清楚,可以清楚描述過程,並說出李翁曾「用尿尿的地方性侵我」等語,認定李翁的罪嫌。

法官指出,李翁明知A女爲心智缺陷之人,深夜獨自在郊區無助求援,不但未加扶助,竟還心懷不軌,利用搭載A女離開的機會強行性侵得逞,犯後始終不認罪,未見有反省之意,酌情後,依對精神障礙及心智缺陷之人犯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8年。民事部分,高雄市社會局代A女向李男求償50萬元,法院全數判準。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