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癌逝留百萬存款…妻告父爭產挨批「生前不聞不問」 這簽名成關鍵

屏東縣劉姓男子罹癌過世後留下330多萬元存款給父親,劉妻金女認爲這筆婚後所得應由她繼承向法院提告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劉父則批,兒子生前媳婦不聞不問,死後跑來要錢,還拿出兒子的親筆簽名的財產託付同意書。屏東地院法官審理後,認定這筆錢歸劉父所有,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劉男與妻子金女結婚19年,2019年劉男因右側中大腦動脈梗塞、胰臟腫瘤惡性及骨轉移、血尿、肺炎等疾病住院治療,同年8月底轉加護病房,同年9月出院,同年10月29日過世。金女發現,丈夫死前有數筆共220萬餘元現金轉往公公帳戶,加上一筆110萬元存款,認爲都應該由她繼承。

死者父親則說,兒子死前因病久臥病牀,積欠醫療費、看護費、他人代墊的生活費等,並支付喪葬費,負債甚多,這些費用皆由他墊付,330萬元還未扣除生前負債,且兒子與金女結婚後,媳婦常年離家,也未與兒子同住,對兒子的生活起居不聞不問,連兒子住院最後在養護中心時,也都未前往探視,更遑論給予生活照顧。

死者父親還拿出,兒子生前簽署的財產託付同意書書,扣除生前負債後,「若有剩餘金額留給父親作爲養老之用,已(以)盡爲人之孝無誤」等語,且立書人欄有兒子的簽名,養護中心負責人母親也在自見證人欄簽名。

判決指出,養護中心負責人的母親到庭作證,她有看過財產託付同意書,劉男當時意識清楚,劉男在簽名時,「手還在發抖,還努力要籤」,她還笑他籤的那麼爛,她簽完見證人的簽名後就先離開。

法官審理認爲,劉男生前與父親達成協議,承諾將死亡時所遺留的財產交給父親處理,根據契約文意與證人證言,顯現劉男與父親有契約合意,財產託付契約合法有效成立,且根據財產託付同意書記載,劉男將其財產扣除負債餘額,贈與給父親,以盡其對父親的扶養義務,判金女敗訴,全案仍可上訴。

屏東縣劉男病逝後留下330多萬存款給父親,妻子金女提告認爲應由她繼承,屏東地院審理後判金女敗訴。圖爲屏東地院外觀。圖/報系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