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市府前官員藉兒少活動7年性騷16名青少年 監察院出手了

監察院。(本報資料照片)

監察委員葉大華、紀惠容12日指出,臺南市府前副發言人易俊宏長期藉授課講師身分於公部門舉辦的兒少培力活動中,性騷擾或猥褻未成年學員,7年總計16名青少年受害,而教育部青年署人員疑涉有知情不報、未依法通報處理、泄密等違失情節,監察院甚表重視,申請自動調查。

監委指出,本案是受害兒少及利害關係人經向教育部青年署檢舉後,仍未獲積極處理,故出面向本院陳情;經教育部與臺少盟一年清查,7年總計16名青少年受害,衛福部總計受理5名被害人通報或申訴,其中1案已被臺南市政府認證性騷擾成立,另1案由南投縣政府開案協助,就現行清查結果侵害行爲屬實。

監委指出,本案揭發後,教育部及臺南市政府組成調查小組清查,教育部就青年署相關人員涉知情不報、未依法處理等違失情形懲處6名人員在案,臺南市政府則尚無人員懲處,易俊宏則經臺南市政府考績會覈定申誡2次:其中今年初轉任新竹市社會局的黃佳婷局長,遭爆易俊宏數起案件皆發生於其任職於青年署科長時期,其因接獲檢舉未處理也未上報遭該署考績會調查認定申誡一次。

監委指出,與此案相關的單位於調查過程中,是否已釐明相關人員未依性騷擾防治法、兒少權法責任通報及經檢舉仍不處理,甚至泄漏檢舉人個資使其遭到施壓等違失情形?另權責機關是否依「性騷擾防治法」第7條、第9條及第5章提出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及對行爲人究責及裁罰,實有深究必要。

監委表示,另外受害者因性騷擾防治法提告時效限制,導致其出面申訴檢舉意願不高,臺少盟等民間團體主張性騷擾相關法規中時效規定,包含「性騷擾防治法」第13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民法」197條,應增訂「未成年人但書」,表明當受害者爲未成年人時,時效自成年後起算,均有深入研議瞭解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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