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子狠殺鄰居69刀 判刑定讞都須入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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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蔡姓母子5年前向鄰居湯姓男子催討債務雙方發生衝突,湯持刀砍傷蔡母后,母子竟持刀聯手砍殺對方致其身上69處傷口,失血休克死亡,一審將蔡姓母子各依殺人罪輕判1年10月、6年,二審認爲不符合自首條件改判6年、11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

臺南地方法院將71歲的蔡母及46歲的蔡男依過當防衛、自首、犯罪情節顯可憫恕減刑輕判,檢不服提上訴,臺南高分院調查後,認爲蔡姓母子殺人後,只向警消人員表示有人受傷,並未坦承犯行,不符合自首條件,也沒有情堪憫恕之處。

合議庭認爲,蔡母防衛行爲逾越必要程度,而蔡男撿起對方掉落之長柄鐮刀後,一時氣憤持以殺害湯男,雖湯砍殺母子在先,且其等所受之傷勢非輕,母子犯罪動機或可理解,但2人共計造成湯男69處傷口,手段實屬殘忍,犯罪所生損害巨大。

法官考量蔡姓母子矢口否認犯行,且所述情節不一,犯後態度均非良好,死者家屬斥責母子犯罪迄今仍在說謊,且避重就輕請求從重量刑,依殺人罪將蔡母判刑6年、蔡男判刑6年。案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