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警察身份招搖撞騙,終被判刑!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底6月初,劉某某等3人(均已判決)虛構有能力幫助被害人張某某找關係介入刑事案件,介紹田某某與張某某相識。後田某某通過身穿警察衣服、攜帶手銬等方式冒充人民警察身份,張某某信以爲真。劉某某等人以“打點關係”爲由先後騙取張某某人民幣共計79000元,劉某某將其中5000元交給田某某當做“好處費”。

花錢了事卻沒辦成,王某某意識到被騙後,於2023年7月6日到萊西市公安局報案,2023年12月21日,田某某被萊西市公安局抓獲,並供述了冒充警察行騙的全部事實。經詢問,案發前田某某向劉某某退還人民幣3000元,案發後劉某某等人將非法獲利全部退贓。

案件移送到萊西市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該院認爲,田某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其行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以招搖撞騙罪追究刑事責任,在證據面前田某某表示認罪認罰。另查明,公安機關在田某某家中搜出其非法持有的警用器械、警用標誌、警用服裝等警用物品,田某某稱其多年前就開始收集警用物品,因數量未達到刑事標準,該院建議公安機關依法對其進行行政處罰並將警用物品予以沒收。

2024年5月20日,法院經過審理,採納了檢察機關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最終,以招搖撞騙罪判處田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

檢察官提醒:在與陌生人交往的過程中要提高警惕,尤其碰到主動提出能幫忙處理關係的,涉及錢財來往時,更要仔細甄別,提高警惕,不輕信他人,以免上當受騙。檢察官再次提醒,以任何形式的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的行爲都是違法的,必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條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1]7號

第八條 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詐騙,同時構成詐騙罪和招搖撞騙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大衆日報·大衆新聞客戶端記者 薄克國 通訊員 榮豔 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