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確院士退出機制!新修訂《中國工程院章程》公佈

中國工程院院士(以下簡稱院士),是國家設立的工程科學技術方面的最高學術稱號,爲終身榮譽。爲防止院士隊伍中的不正之風,近年來國家有關部門重拳出擊,效果顯現。據不完全統計,已有6名院士被撤銷院士稱號。在2023年度院士增選過程中,候選人公示階段取消存在違規問題的5名候選人資格,在院士大會期間處置涉及22名有效候選人的突發重大舉報線索。

爲了改進院士遴選機制、維護院士稱號純潔性,2024年7月9日,《中國工程院章程》再次修訂發佈,明確了院士的增選機制和退出機制,具體如下:

一、院士增選機制

增選院士每兩年進行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後進行,並由主席團決定。

院士候選人可通過以下途徑提名:(1)本院院士直接提名候選人。(2)中國工程院委託有關學術團體,按規定程序推薦並經過遴選,提名候選人。(3)主席團可根據國家需要設置特別提名機制。不受理個人申請院士候選人。

中國工程院組織外部同行專家對候選人進行評選。評選出的候選人提交院士大會,由全體院士按20%差額無記名投票選出新增選院士。參加大會選舉的院士超過全院有投票權院士人數的二分之一,選舉有效;獲得贊同票數超過投票院士人數二分之一的候選人,按各學部增選名額,根據得票數依序當選。

外籍院士增選與國內院士增選同期進行。外籍院士候選人由本院院士提名。外籍院士正式候選人,由院主席團經過討論並實行無記名投票確定。外籍院士由全體院士會議實行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參加投票的院士人數超過全院有投票權院士人數的二分之一,選舉有效;獲得投票院士半數以上贊成的候選人當選。

外籍院士不參加選舉活動。

外籍院士如取得了中國國籍,可按程序轉爲本院院士,並享有同等義務、權利及有關待遇。

二、院士退出機制

對年滿80週歲的院士授予資深院士稱號,資深院士不擔任院及學部的領導職務,不參加對院士候選人的提名和選舉,可以參加院士會議及諮詢、評議和學術交流等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承認其公民具有雙重國籍的規定,院士加入外國國籍後,即爲自動放棄院士稱號。

當院士的個人行爲違反科學道德或品行不端,影響院士羣體和中國工程院聲譽時,應視情節給予相應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勸其放棄院士稱號或撤銷其院士稱號。當院士的個人行爲涉及觸犯國家法律,危害國家利益時,應撤銷其院士稱號。

院士本人提出辭去院士稱號的辭呈,經主席團審查認可後生效,並通報全體院士。

外籍院士如出現嚴重的科學道德或危害中國國家利益等問題,由主席團審議,撤銷其外籍院士稱號。

全文如下:

中國工程院章程

(2024年6月25日第十七次院士大會修訂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中國工程院,是中國工程科學技術界的最高榮譽性、諮詢性學術機構,由院士組成,是國家戰略科技力量,致力於促進工程科學技術事業的發展。

第二條中國工程院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爲指導,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合法地開展活動。

第三條中國工程院的職能和任務

1.貫徹落實中國共產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和國家的重大戰略部署,組織研究、討論工程科學技術領域的重大、關鍵性問題,結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對工程科學技術的發展與應用,提出報告和建議;

2.對國家重要工程科學技術問題組織開展戰略性研究、提供決策諮詢,接受政府和有關方面委託,對重大工程科學技術發展規劃、計劃、方案及其實施提供諮詢與評估;

3.促進全國工程科學技術界的團結與合作,推動我國工程科學技術水平不斷提高和工程科學技術隊伍建設,激勵優秀人才成長;

4.組織開展工程科學技術領域的學術交流與合作,代表中國工程科學技術界,參加相應的國際組織和有關國際學術活動;

5.弘揚科學精神,傳播科學思想,倡導先進科學文化,維護科學道德尊嚴,普及科學技術知識。

第二章  院士

第四條中國工程院院士(以下簡稱院士),是國家設立的工程科學技術方面的最高學術稱號,爲終身榮譽。院士由選舉產生。

第五條院士的標準和條件

在工程科學技術方面作出重大的、創造性的成就和貢獻,熱愛祖國,學風正派,品行端正,具有中國國籍的高級工程師、研究員、教授或具有同等職稱的專家(含居住在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省以及僑居他國的中國籍專家),可被提名並當選爲院士。

第六條院士的義務和權利

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事業,遵守本章程;提倡科學精神,積極促進工程科學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應用,努力創新,不斷作出成績;弘揚科學家精神,維護科學道德;發揚學術民主,鼓勵學術爭鳴;做胸懷祖國、服務人民的表率,追求真理、勇攀高峰的表率,堅守學術道德、嚴謹治學的表率,甘爲人梯、獎掖後學的表率;積極培養人才,推動工程科學技術隊伍建設;參加中國工程院及學部的活動,承擔中國工程院及學部組織的諮詢、評議與評估任務,促進工程科學技術與國民經濟、社會發展相結合;參與科普活動。

對國家工程科學技術的發展和決策有建議權;對院士候選人和外籍院士候選人有提名權;在院士會議上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享受有關待遇。

第七條對年滿80週歲的院士授予資深院士稱號。資深院士不擔任院及學部的領導職務,不參加對院士候選人的提名和選舉,可以參加院士會議及諮詢、評議和學術交流等活動。

第八條增選院士每兩年進行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後進行,並由主席團決定。每次的增選院士名額,由主席團討論決定。

第九條院士候選人可通過以下途徑提名:

1.本院院士直接提名候選人。

2.中國工程院委託有關學術團體,按規定程序推薦並經過遴選,提名候選人。

主席團可根據國家需要設置特別提名機制。

不受理個人申請院士候選人。

第十條中國工程院組織外部同行專家對候選人進行評選。評選出的候選人提交院士大會,由全體院士按20%差額無記名投票選出新增選院士。參加大會選舉的院士超過全院有投票權院士人數的二分之一,選舉有效;獲得贊同票數超過投票院士人數二分之一的候選人,按各學部增選名額,根據得票數依序當選。

選舉結果經院黨組審覈、主席團審議通過,報黨中央、國務院備案,適時向全體院士通報並正式公佈。

第十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第三條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承認其公民具有雙重國籍的規定,院士加入外國國籍後,即爲自動放棄院士稱號。

第十二條當院士的個人行爲違反科學道德或品行不端,影響院士羣體和中國工程院聲譽時,應視情節給予相應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勸其放棄院士稱號或撤銷其院士稱號。當院士的個人行爲涉及觸犯國家法律,危害國家利益時,應撤銷其院士稱號。

第十三條院士本人提出辭去院士稱號的辭呈,經主席團審查認可後生效,並通報全體院士。

第三章  外籍院士

第十四條具有很高的工程科學技術水平和在國際上享有良好聲譽,對中國工程科學技術事業發展作出貢獻或在促進我國工程科學技術界國際交往方面有重要作用的外國籍專家、學者,可被提名並當選爲中國工程院外籍院士(以下簡稱外籍院士)。

第十五條外籍院士增選與國內院士增選同期進行。外籍院士候選人由本院院士提名。外籍院士正式候選人,由院主席團經過討論並實行無記名投票確定。外籍院士由全體院士會議實行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參加投票的院士人數超過全院有投票權院士人數的二分之一,選舉有效;獲得投票院士半數以上贊成的候選人當選。

第十六條外籍院士對中國工程科學技術發展和本院工作有建議權;可應邀出席本院及學部組織的有關會議和學術活動,可獲得本院贈送的出版物。外籍院士不參加選舉活動。

第十七條外籍院士如取得了中國國籍,可按程序轉爲本院院士,並享有同等義務、權利及有關待遇。

第十八條外籍院士如出現嚴重的科學道德或危害中國國家利益等問題,由主席團審議,撤銷其外籍院士稱號。

第四章  院士大會

第十九條中國工程院院士大會,是中國工程院的最高權力機關。院士大會原則上每逢公曆雙年份6月舉行。

第二十條院士大會的職能

1.審議並批准中國工程院主席團的工作報告;

2.修訂《中國工程院章程》;

3.決定學部的設置與調整;

4.選舉院長、副院長及若干名主席團成員;

5.開展學術活動,討論重大工程科學技術問題;

6.討論、審議院士大會常設領導機構提出的其他議題和議案。

第五章  常設領導機構

第二十一條院士大會閉會期間的常設領導機構,是中國工程院主席團(簡稱主席團)。主席團由院長、副院長、當然成員、各學部主任和若干名經院士大會直接選舉的成員組成。院長爲主席團執行主席,主持主席團會議。主席團會議原則上每季度舉行一次。

經院士大會直接選舉的主席團成員,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一次,每次至少應更換其中二分之一的人數。屆中增補成員的任期,不計爲連任次數。

第二十二條主席團的職能

1.決定召開並主持院士大會;

2.審議並決定院士大會議程和議案;

3.審定學部名稱及其相應的學科歸屬;

4.批准各學部常務委員會的組成和主任、副主任任職;

5.任免秘書長和副秘書長;

6.決定增選院士的名額,審議通過院士選舉結果;

7.討論並投票表決確定外籍院士正式候選人;

8.審查和批准撤銷院士稱號的決定;

9.討論並通過中國工程院發展規劃、工作綱要;

10.根據需要,決定設立跨學部的常設或臨時性的專門委員會;

11.院黨組和院士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能。

第二十三條中國工程院設立院常務會議制度,研究、貫徹和執行院士大會、主席團會議和院黨組的決議和決定。院常務會議由院長主持,副院長和秘書長、副秘書長參加,必要時請學部主任出席。院常務會議不定期舉行。

第二十四條中國工程院爲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院長爲法定代表人。中國工程院設院長一人,副院長若干人。院長負責全院工作,副院長協助院長工作。院長、副院長由院士大會在本院院士中選舉產生,並由國務院任命,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一次。

院長、副院長離任後,可在主席團內任一屆當然成員。

中國工程院設秘書長、副秘書長,協助院長、副院長處理日常事務和協調院內辦事機構的工作。秘書長和副秘書長由院長提名,經主席團通過並任命,可由非院士擔任。由院士擔任秘書長、副秘書長的,作爲當然成員,參加主席團會議;由非院士擔任秘書長、副秘書長的,列席主席團會議。

中國工程院設立精幹的辦事機構,承辦日常工作。根據事業發展的需要,可設立二級機構。

第六章  學部

第二十五條根據工程科學技術的類別和需要,設立若干學部。

第二十六條學部的設置與調整由院士大會投票表決,參加投票的院士人數不少於全院有投票權院士人數的三分之二,表決有效;獲得贊同票不少於投票院士人數三分之二時,可作出決定。

第二十七條學部全體院士會議選舉11至15名常務委員,組成學部常務委員會,負責本學部工作和主持學部全體院士會議。學部常務委員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一次。學部常務委員會每次換屆至少應更換三分之一的成員。屆中增補委員的任期,不計爲連任次數。

學部常務委員會從本學部常務委員中,推選學部主任1人、副主任2至3人,必要時可設常務副主任。

學部常務委員和主任、副主任,由主席團批准任職。

第二十八條學部的職能和任務

1.根據中國工程院的職能和任務,結合本學部特點,組織院士開展諮詢、評議工作,提出報告和建議;

2.根據國內外發展趨勢,組織對重要工程科學技術問題進行研討,提出發展動態和研究報告;

3.接受委託,組織對相關工程科學技術問題進行調研、評議和諮詢;

4.開展學術活動,舉行學術會議;

5.開展院士增選工作;

6.審議學部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第二十九條根據需要,學部內可設立若干專業組。

第七章  專門委員會

第三十條爲加強對中國工程院某一方面工作的領導,設立跨學部的專門委員會,組織研究有關問題、調查處理相關事項、承擔主席團交辦的任務。

第三十一條專門委員會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成員由院常務會議和各學部推薦的相關院士、專家組成,由主席團批准任職。專門委員會委員任期四年,可連任一次。屆中增補委員的任期,不計爲連任次數。

第八章  出版物

第三十二條編輯出版反映工程科技進展與成就、體現工程科技戰略研究成果、弘揚院士科學家精神的期刊、書籍等出版物。

第九章  經費和財務管理

第三十三條中國工程院的經費主要包括國家財政撥款、承擔各類科研項目經費、社會捐贈以及其他經費。

第三十四條中國工程院按照國家財政制度執行財務管理,並納入中央部門預算決算管理,定期向國家財政部門報告,同時接受國家有關部門的審計和監督。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對中國工程科學技術事業的發展作出特殊貢獻的中、外知名人士,以適當的方式予以表彰或獎勵。

第三十六條除有特別規定外,院士大會、主席團會議及各學部全體院士會議、學部常務委員會會議、專門委員會會議,參加人數超過有投票權院士人數的二分之一爲法定人數,可作決議;決議在付諸表決時,以超過投票院士半數以上贊成的表決通過(包括與會表決和使用傳真、信函等方式表決)。

第三十七條可根據本章程制定相應的實施辦法,由主席團批准實施。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在主席團。

來源:中國工程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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