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中央建議:進一步健全國家公園運行管理體制機制

中國報道訊(張洪禎 向富嬌 報道 通訊員 房鑫平)建立以國家公園爲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是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的重大舉措,對於推進生態系統科學保護和可持續利用,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推進美麗中國建設,具有重要意義。自《建立國家公園體制總體方案》《關於建立以國家公園爲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的指導意見》等文件相繼印發以來,我國已初步形成統一事權、分級管理的國家公園運行管理體制。 民進中央關注並建議,進一步健全國家公園運行管理體制機制。

民進中央認爲,當前,健全國家公園運行管理體制機制仍存在一些問題和挑戰。

管理體系有待完善。當前國家公園法、自然保護地法尚未出臺,國家公園的設立和管理工作缺乏法治保障。由於缺少實體化的主管部門,行業部門缺乏統籌授權,權責不清導致“兩個統一行使”相關的部分職能難以在國家公園的管理中充分體現。國家公園往往跨越行政區劃,跨界保護和管理的行政規則亟待完善。

國家公園建設與社區發展還不協調。一些國家公園處於經濟欠發達地區,而自然保護區條例提出“禁止任何人進入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等要求,生態保護和社區發展存在一定矛盾,加之缺乏完善的補償機制,特許經營和特許保護制度不完善,有關建設和管理容易引發當地居民牴觸情緒。

全民公益屬性體現不足。一些國家公園已逐步形成“屬地機構管理保護+企業開發運營”的格局,特許經營權等核心資源多歸屬於當地國有企業,由於機制尚不健全,導致其在公衆自然教育、生態保護、科學研究等方面的公益性發揮不足。

爲此,民進中央建議,強化法治保障,健全管理機制。在國家公園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立法工作中,應按照上述總體方案、指導意見的要求,將相關戰略部署轉化爲具體的制度安排。結合現有的中央直接管理、中央和地方政府共管等管理模式,進一步釐清國家公園的管理架構及對應權責,優化央地、部門間、部門內的責權邊界。明確由國家公園管理機構行使規劃編制、保護修復、特許經營管理等與“兩個統一行使”直接相關的職能,地方政府主要承擔經濟社會發展綜合協調、公共服務、社會管理、市場監管等職責。進一步明確涉及跨界問題的事權、財權及對應責任,構建有效的跨界保護與管理協作機制,健全“管理局-管理分局-管理站”的架構設計,解決管理機構的模式設置、行政職級確立、各方事權財權劃分等基本行政運行問題。着手研究下一輪機構改革中建立實體化國家公園管理局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統籌國家公園生態保護與社區發展。統籌考慮生態系統與當地居民生產生活之間的關係,在有關立法過程中明確社區居民權益,在國家公園治理體系中健全社區發展和治理機制。調整和修改自然保護區條例等相關規則,根據各地方特點,建立國家公園保護與發展負面清單和正面清單制度,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建立精準公正、長效激勵的生態補償制度,完善以地役權爲基礎的綜合生態補償制度,發揮市場作用,幫助當地居民獲得增值收益。設立統一的國家公園品牌標誌與特許經營分級制度,推動發展旅遊業、傳統農業、加工業和文創產業等,帶動周邊社區經濟發展。精細化特許經營模式,通過合同式管理,吸納企業(農合社)和個人加盟,形成原住居民主動參與的可持續發展機制。

完善投入保障,體現公益屬性。健全以公共財政投入爲主體的國家公園資金保障體制,設立國家公園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資金,積極創新多元化資金籌措機制。進一步明確不同管理模式下中央投入與地方投入的資金比例,合理劃分中央和地方事權,因地制宜界定生態旅遊等事項責權歸屬,理順經營和資金籌集等機制安排。突出國家公園生態系統服務價值,通過稅費減免、財政扶持等形式,引導更多社會資本參與國家公園基礎設施建設、生態環境修復和特許項目經營,提升國家公園生態產品供給質量,有機融入區域自然、文化和生態要素,打造全民共享的國家公園。

國家公園是生態文明建設和美麗中國願景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應進一步健全國家公園運行管理體制機制,建立以國家公園爲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助力合理保護利用自然環境,維護國家生態安全,建設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美麗中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