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晚都要愛愛兩三次 人妻崩潰:我不是性工作者

欣欣指控,會離家是被性虐待,每晚做愛兩、三次,被當成性行爲的工作者。(示意圖/Shutterstock)

臺南一名男子A男與女子欣欣(化名),在去年(111年)5月結婚,但是去年11月某日上午欣欣突然離家,A男詢問「爲何離家?」欣欣僅說「不願意回家」,A男表示,後來我在外面租房子,欣欣也一樣不願同住,還在外宣稱,跟我不會有結果,我家陰氣很重,因爲我們家族很危險,纔會離開。

A男主張,雙方已分居進1年,夫妻間情愛已蕩然無存,婚姻基礎已動搖,無和諧之望,雙方破綻難以修復,因而依民法請求判決離婚,並請求精神損害賠償50萬元。

法院審理,欣欣表示,當天會離家,是因爲A男對我性虐待,我每天晚上都睡不着覺,每天晚上跟我做愛都要兩、三次,害我都沒辦法睡覺,我睡着了也要跟我做愛,我生理期來也要跟我做愛,我隔天還要上班,我是他老婆,我不是性行爲的工作者。

法官審酌, 雙方去年11月發生爭執後,分居至今,毫無往來互動,也未能積極溝通以求冰釋前嫌,已近1年未再共同經營夫妻生活,婚姻關係確已徒具形式,客觀上難有回覆的可能。

欣欣指控因A男性虐待才離家,但並未能舉證證明,而雙方分居起因與欣欣離家有關,但夫妻本應基於誠摯之情感,互相體諒包容,欣欣自行離家後,未積極修補感情裂痕,有其責任。

然而分居期間,未見A男採取積極溝通化解歧見,也沒有夫妻應有的關懷互動,任由婚姻關係疏離,最後無可挽回,A男也有責任,但應由欣欣負擔較重之責。A男對離婚原因也並非是沒有過失的一方,請求賠償50萬元,實屬無據,予以駁回。

法官認,雙方婚姻確有可歸責於欣欣的重大事由,而導致難以維持,A男依民法第1052條第2 項規定,請求判決準離婚唯有理由,應予准許。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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