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會提案 分拆谷歌廣告業務
圖/路透
美國國會兩黨近日提案立法禁止企業在數位廣告市場身兼買方及賣方,並限制年度數位廣告交易額不得超過200億美元,是美國政府加強監管科技巨頭以來提出的最激進法案,若通過立法將逼谷歌分拆廣告業務,臉書也難逃此劫。
以共和黨籍猶他州參議員李麥克(Mike Lee)爲首的兩黨議員19日在參議院提出《數位廣告競爭透明法案》,並獲共和黨議員克魯茲(Ted Cruz)、民主黨議員克羅布查(Amy Klobuchar)及布魯門索(Richard Blumenthal)等人支持。
這項法案可謂直接衝着谷歌而來,因爲谷歌不但提供線上平臺協助企業買賣數位廣告,還經營數位廣告拍賣業務,等於一手包辦數位廣告市場的所有環節,但新法案將禁止谷歌這麼做。
衆議院同樣在19日提出類似法案,由共和黨議員巴克(Ken Buck)及民主黨議員傑亞帕爾(Pramila Jayapal)等人推動立法。
李麥克表示:「谷歌同時擔任數位廣告買方及賣方又經營數位廣告交易所,在市場上取得不公平優勢,與谷歌爲數位廣告市場創造的價值不成正比。當一家公司同時扮演多重角色時,就有可能爲了一己之利危害他人。」
假設《數位廣告競爭透明法案》通過立法,意味着谷歌在2008年收購DoubleClick後打造的龐大數位廣告事業將被迫分拆。該事業去年營收高達317億美元。新法上路後,谷歌將有一年時間重整事業以符合法律規定。除了谷歌之外,李麥克表示臉書也將被迫分拆大部分廣告業務。
谷歌對此表示:「谷歌及其他同業提供的廣告工具協助美國網站及應用程式募資支持內容開發,協助企業成長並保護使用者免受隱私威脅及不實廣告誤導。」
谷歌反駁新法要求分拆廣告業務不僅傷害廣告發行商及廣告主,更會降低廣告品質,讓使用者面臨新的隱私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