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了保險發生交通事故 保險公司爲何拒賠?

投保了交強險或者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發生交通事故後保險公司根據事故認定和保險條款約定進行賠償是常理。那麼,投保了意外傷害保險,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保險公司該不該賠呢?一起來看看文山市人民法院審理的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糾紛案是如何判決的。

2020年,李某到文山A保險公司購買了農村小額意外傷害保險,保險項目爲:在汽車中因意外傷害造成的身故、殘疾,保險金額10萬元;意外身故、殘疾給付,保險金額8萬元;意外醫療費用補償1萬元等。2021年7月(保險期間內),王某駕駛一輛正三輪載貨摩托車行駛至麻栗坡縣某路段時,與李某駕駛的普通二輪摩托車右側相撞,造成李某受傷及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經麻栗坡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王某負全部責任,李某無責任。事故發生後,李某被診斷爲右側踝骨骨折,住院治療18天。經鑑定,李某被評定爲十級傷殘,支付醫療費近3萬元、鑑定費2600元。事後,A保險公司拒絕向李某賠償。A保險公司認爲,李某投保的農村小額意外傷害保險適用的是“營運交通工具乘客意外傷害保險條款”,該條款中已經明確“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持有效客票乘坐合法從事客運的營運交通工具,在該營運交通工具內遭受意外傷害導致其身故或者殘疾的給付保險金”,李某系自己駕駛普通二輪摩托車發生事故,不屬於保險責任,不應當賠償。雙方協商未果,李某將A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保險公司賠償意外傷害保險金10萬元、意外醫療費用補償1萬元、鑑定費2600元。

文山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李某與A保險公司簽訂的農村小額意外傷害保險中約定的“在汽車中因意外傷害造成的身故、殘疾”所適用的條款爲《運營交通工具乘客意外傷害保險條款》,根據該條款規定,被保險人持有有效客票乘坐合法從事客運交通工具,在該運營交通工具內遭受意外傷害導致身故或殘疾的,保險人依照條款的約定給付保險金。李某系駕駛普通二輪摩托車被他人撞上後意外致殘,故不能請求A保險公司按照在汽車中意外傷害造成的身故、殘疾保險金額請求賠償,但李某可以按照農村小額意外傷害保險意外身故、殘疾給付和意外醫療費用補償保障項目,請求A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8萬元及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1萬元,鑑定費屬於合理、必要的費用,保險公司應當承擔。最終判決A保險公司給付李某保險金9萬元及鑑定費2600元。

A保險公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釋法

法官提醒,在投保意外險時,要注意買夠保額,後期發生意外事故導致身故或傷殘時,才能獲得更多賠償;儘量選擇保障全面的意外險,如航空意外險、自駕車意外險、公共交通意外險等;要注意意外險的保險期間;要看清免責條款,只有知曉免責條款內容才能儘可能避免理賠糾紛發生。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爲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

(本報記者 朱光清 通訊員 何秋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