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出租5年才發現是海砂屋 法院判賣方還錢

蕭姓買方廖姓賣方購屋,5年後發現是海砂屋,因而提告。臺北地院認爲賣方刻意隱瞞,判應賠償所有買屋費用992萬餘元。(本報資料照片

蕭姓買方2014年間花費近千萬元購買新北市新店區某房屋並出租,5年後才發現買到海砂屋,氣得怒告廖姓賣方及房屋仲介求償992萬餘元買屋費用。臺北地院審理髮現,賣方明知是海砂屋,卻未如實在「屋現況說明書」揭露,遂判全數由賣方賠償,房仲不必負連帶責任,可上訴。

買方主張,他在房仲介紹下2014年7月間與賣方購屋,成交價爲980萬元,但直到2019年2月他才發現買到海砂屋,追查發現賣方早在2012年間就檢測過,也曾收到建管單位的拆除通知,卻未在「房屋現況說明書」揭露,因此要求賣方及房仲連帶返還980萬元買賣相關費用12萬餘元。

賣方抗辯,買方明知房屋有問題,仍籤立「房地承購風險聲明書」,而買方自己未快速檢查房屋,房屋也未達不堪居住的程度,買方還出租給他人,要他賠償實在不合理,至於未在說明書揭露,是因選項文字太小「勾錯」;房仲則強調已善盡提醒、告知義務

北院認爲,「房屋現況說明書」中關於海砂屋的選項簡短明確,不會難以閱讀,賣方卻仍勾選「否」,且同一份說明書內的其他屋況項次都沒勾錯,賣方顯然刻意隱瞞海砂屋事實,因此判賣方應負賠償責任。

北院並指,房仲不具檢測海砂屋的專業知識設備,並無調查、告知義務,且在本件成交之前,就已告知同社區其他戶也有海砂屋,提醒買方應先做檢測,因此並無過失責任,不必負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