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1張亞洲棒球錦標賽門票 男賺300元法院裁定不罰
張男販售1張亞洲棒球錦標賽門票比原價貴300元,法院認爲張男本爲自用而購入,僅轉賣1張,裁定不罰。(中時資料照)
北市一名張姓男子,去年在臉書上販售1張亞洲棒球錦標賽門票,被警方僞裝買家查獲,認爲他售出價格比原價貴300元,顯然是在賣黃牛票,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法辦。臺北地院簡易庭裁定不罰,案經警方抗告,但法院仍認爲張男本爲自用而購入,轉賣僅有1張,一般大量購入熱門遊樂票券、再加價出售以牟取暴利者顯然不同,並未擾亂社會秩序,駁回抗告確定。
裁定指出,北市一名張姓男子在臉書社羣網站,以臉書帳號「CT CHANG」刊登販賣2023年第30屆亞洲棒球錦標賽2023年12月10日中華臺北-日本之外野門票1張。
經員警佯裝買家與張男連絡,張男將每張原價800元門票以1100元販賣與員警,並約定於去年12月10日14時於臺北火車站面交1張門票。
之後,員警交付1100元后,旋即表明身分,因認張男涉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規定而移送法院裁處。
臺北地院簡易庭審理認爲,無法證明張男購票之初就不是自用而有轉售圖利的意圖,且喬裝買家的員警也沒有真的想要買票,由於沒有真正完成買賣,僅構成轉售圖利未遂,而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並無處罰未遂規定,因此裁定不罰。
警方不服提出抗告,認爲門票原價爲800元,張男卻以1100元在網路公開兜售,明顯非供自用而轉售圖利,且只要基於營利,並着手販售他人,已足以嚴重影響其他消費者購買機會,並擾亂交易市場秩序,縱使是員警喬裝買家,仍無礙張男已違序,請求撤銷原裁定。
臺北地院審理認爲,張男稱當初購入本案門票原本是想要自己看,但後來又買到內野區門票,纔想要賣掉,看雙方洽談交易對話,喬裝買家的員警曾問張男「一張而已嗎」,方隨即回覆「對」、「我是買到內野」及「所以想賣」等,所辯並非全然無稽。
此外,張男表明想出售門票只有1張,更可見與黃牛明顯大不相同。由於沒有其他證據證明非供自用而購入,自難只以售出價格高於原票面價格,就認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規定,扣案門票也不予宣告沒入,駁回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