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國、印尼、泰3國浮式平板玻璃 不課臨時反傾銷稅

關務署(圖/吳靜君攝)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對自馬來西亞、印尼及泰國產製進口浮式平板玻璃反傾銷調查案,財政部初步認定有傾銷事實,經濟部初步認定對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依此案調查所得資料研判,尚無須爲防止我國產業在調查期間繼續遭受損害而臨時課徵反傾銷稅。

關務署說明,財政部將繼續進行傾銷最後調查,依實地查覈結果或其他新事證,可能獲致不同之傾銷差率或結論。

依關務署初步認定各國的傾銷差率認定,馬來西亞傾銷差率22.08%、129.32%;印尼傾銷差率5.76%、137.28%;泰國0%、28.96%、57.39%。

關務署進一步說明,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14條及第16條規定,財政部應於初步認定公告的翌日起60日內完成傾銷最後認定,經最後認定有傾銷事實者,將移請經濟部於40日內作成傾銷是否損害我國產業的最後調查認定。

財政部於接獲經濟部有損害我國產業通知之翌日起10日內,提交關稅稅率審議小組審議是否課徵反傾銷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