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跑英商林克穎開出「返臺3條件」 北檢拒絕

社會中心臺北報導

英商林克穎(Zain Dean)酒駕撞死負擔家計孝子送報生黃俊德,卻在發監前潛逃出境,1日還發出聲明,開出「返臺3條件」;臺北地檢署迴應,檢方絕對不與林克穎談條件,如果不服判決,應循非常上訴或再審途徑

林克穎在2010年3月酒駕撞死黃俊德,去年(2012)7月26日二審依酒駕、過失致死及肇事逃逸等罪判刑4年,肇逃部分仍在上訴中,定讞部分需發監執行,林克穎卻在去年8月發監前,就持英籍白人友人David的護照潛逃出境。

1日多家電子媒體收到署名Zain Dean的電子郵件,信中林克穎表示,爲自己突然離臺向死者家屬和臺灣人民道歉,實在是因爲無路可走,纔會偷走友人的護照離開。他提出3個條件,若臺灣司法單位能做到,他就會返臺受審,包括:必須由國際人權組織擔任審判觀察員;在審理期間,還要由臺灣合法人權單位一同蒞庭;最後,關鍵影帶應成爲法庭證物,因爲畫面足以證明自己是無辜的。

臺北地檢署發言人黃謀信則迴應,檢察官執行法院確定判決,絕對不會與受刑人談條件,如果受刑人覺得判決違法不公,應循非常上訴或再審途徑救濟,而不是逃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