輪班間隔不再限制11小時 可以「行業別」申請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輪班時至少應有11小時的休息時間,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經勞動部公告後,可以變更休息時間不少於連續8小時。(報系資料照)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輪班時至少應有11小時的休息時間,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經勞動部公告後,可以變更休息時間不少於連續8小時,而現行大多來公告的爲個別公司,勞動部官員說,已知會包括經濟部等部會,未來申請放寬輪班間隔可用「行業」別來申請。

據勞動部公告指出,目前包括臺鐵、臺電、臺水、中油、中鋼等公司輪班人員皆適爲指定可放寬輪班間隔對象。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黃維琛表示,目前輪班間隔放寬多爲個別公司經過勞資協商,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評估後才送至勞動部,僅有在疫情期間許多勞工確診,造成排班困難,因而曾經三度指定包括製造業、批發業、綜合商品零售業及倉儲業等輪班人員可適用放寬輪班間隔。

黃維琛說,已提醒經濟部可以用行業別來協商輪班間隔,但仍要勞資先有共識,除了要詢問資方團體外,也可找該產業有代表性的工會或企業工會等一起討論後,經評估後再送至勞動部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