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制平面印刷用版材 財政部展開反傾銷調查

財政部關務署(圖/吳靜君攝)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太普高精密影像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平面印刷用版材課徵反傾銷稅及臨時課徵反傾銷稅,財政部依申請書所附資料認進口涉案貨物已達傾銷及損害我國產業之合理懷疑,爲查明國產同類貨物是否遭受進口產品不公平競爭,經提交關稅稅率審議小組審議結果,於今年5月25日公告展開調查,以維護國內產業公平合理貿易環境。

關務署說明,財政部已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規定,移請經濟部就有無損害我國產業進行調查,經濟部依該辦法第12條規定應於接獲通知翌日起40日內,將初步調查認定結果通知財政部;若經認定有損害我國產業,財政部應於接獲經濟部通知翌日起70日內,作成有無傾銷之初步認定,再據以決定是否臨時課徵反傾銷稅。

關務署進一步指出,本案涉案貨物爲以鋁含量90%(含)以上之純鋁或鋁合金爲底材,表層塗布對紫外光及紫光等光或熱能敏感感光膠,尚未曝光之平面印刷用版材;其貨品規格爲任一邊長超過255公釐,厚度高於或等於0.135公釐,但低於或等於0.44公釐者;主要供下游印刷業者利用曝光方式將圖案製版後印刷雜誌、報紙、書籍、廣告傳單、教科書、包裝(盒)紙、說明書、日月曆、名片等平面印刷品。利害關係人如欲就涉案貨物範圍或公告內容表示意見或提供資料,請於公告日起20日內將書面資料提供該署。

關務署進一步表示,我國廠商進口應課徵反傾銷稅貨物時,須提交涉案個別廠商生產並直接出口至我國之證明資料,經海關審覈後,方得適用課稅公告所列個別廠商稅率;該等廠商稅率系依據調查資料期間涉案貨物出口至我國價格與其正常價格之差額計算。倘進口商欲向財政部申請接受調查,建議通知相關交易之國外出口商或製造商一併於期限內提出申請,以維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