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委會:港府應說明國安法細則 維護臺灣駐港機構、國人安全

港版國安法實施細則規定港府可因調查、蒐證需要,搜查所謂的有關地方,並要求臺灣政治性組織提供涉港活動資料,不從者可判刑或處以罰金。圖爲香港警察上街維持秩序。(圖/路透社

記者陳政錄臺北報導

「港版國安法」實施細則7日生效內容包括港府可要求「臺灣政治性組織」提供資料、爲蒐證而搜查有關地方、限制受調查的人離開香港等,引發臺灣駐港機構團體安全疑慮。對此,陸委會中午發出聲明,要求港方應進行說明,並依雙方協議保障我駐港機構不受任何政治干擾,和國人在港應有權益與自由安全。

港府於2020年7月6日公佈、7日實施「港版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內容包括以下七條:1.爲蒐證而搜查有關地方;2.限制受調查的人離開香港;3.凍結、限制、沒收及充公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相關財產;4.移除危害國家安全的信息及要求協助;5.向外國及臺灣政治性組織及其代理人要求就涉港活動提供資料;6.進行截取通訊秘密監察的授權申請;7.提供資料和提交物料

▲陸委會副主委邱垂正日前出席臺港服務交流辦公室揭牌。(圖/記者林敬旻攝)

值得注意的是,若受調查、要求提供資料的單位不配合,港府可依據該細則對其判監禁和處以罰款;陸委會表示,我方對中共企圖改變香港現況、阻絕國際社會與香港的交流,表達強烈不滿與譴責。

陸委會認爲,實施細則定義模糊、浮濫,對於長期在香港從事民間交流服務的臺灣政黨民間團體、駐港機構及人士極其不尊重、不友善;除製造我在港國人恐慌,更扼殺臺港正常交流互動。

陸委會表示,我方已多次聲明,我們關心香港情勢,但從未介入;我駐港機構更是經過雙方換文同意,提供民間交流服務的機構,長年以來亦從未逾越分際。香港方面應依雙方協議保障臺灣駐港機構不受任何政治干擾,切勿無限上綱,破壞臺港及兩岸關係

陸委會補充,政府也將進一步釐清法範疇諮詢法律意見,與各國保持合作,並採取一切可能的行動,保障我機構及國人在港應有權益與自由安全。

政府目前在港機構包括陸委會轄下的香港經濟文化辦事處交通部轄下的臺灣觀光協會香港辦事處等,陸委會副主委兼發言人邱垂正日前表示,「從中共一向不文明作風來看,即有可能出現李明哲第二」,呼籲國人非必要避免前往中國大陸、港澳,另國人在港出現問題,可撥打香港辦事處緊急電話求助。他還說,政府駐港機構不會主動撤館,會「堅守到最後一刻」,但也已備妥應變計劃。

港版國安法《實施細則》訂明,若外國和臺灣政治性組織或外國和臺灣代理人未按要求提供資料,可被判罰款十萬元和監禁六個月;而若涉及提供虛假、不正確或不完整資料,可被判罰款十萬元和監禁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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