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杉杉股份不披露股權凍結事項或涉信披違規|清流·上市公司
出品|清流工作室
作者|樑耀丹 主編|趙妍
杉杉股份(600884.SH)繼承糾紛案件秘而不宣,或涉嫌信披違規。
5月6日,清流工作室發佈《鄭永剛遺孀周婷因繼承糾紛起訴鄭駒 關鍵公司過半數股權已被凍結|獨家》指出,鄭永剛遺孀周婷因法定繼承糾紛已攜三名子女起訴“繼子”鄭駒,並向法院申請凍結鄭永剛名下所持的寧波青剛投資有限公司(下稱“寧波青剛”)51%股份。
杉杉股份的控股股東是杉杉控股有限公司(下稱“杉杉控股”),而寧波青剛又是杉杉控股的第一大股東,持有其44.5%的股份。也正因如此,寧波青剛被外界視爲“杉杉係爭產風波”的關鍵公司。
工商信息顯示,寧波青剛由已病逝的“杉杉系”創始人鄭永剛與周繼青各持股51%和49%。據此前媒體報道,周繼青是鄭永剛前妻以及杉杉股份現任董事長鄭駒的母親。
值得注意的是,截至目前,對於寧波青剛股權因“法定繼承糾紛”被凍結的情況,杉杉股份尚未披露過任何公告。
至少兩位律師向清流工作室表示,杉杉股份不對上述股權凍結事項進行信息披露涉嫌違法違規。
上海久誠律師事務所主任許峰律師向清流工作室表示,杉杉股份不披露前述股權凍結事項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即便杉杉股份目前尚未確定新的實際控制人,上述事項也不能排除相關股權被拍賣的可能,從而導致公司實控權發生變更。
那麼,假設前述導致股權凍結事項被撤銷,杉杉股份是否可以不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對此,上海明倫律師事務所王智斌律師認爲,上市公司作爲信息披露義務人,其義務在於及時披露該重大事項,以保障投資者的知情權,而不是代替投資者對該事項的後續影響作出判斷。從這個角度而言,該股權凍結是否會被撤銷不影響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責任,杉杉股份有義務披露該等事項。
清流工作室注意到,前述股權凍結事項發生在周婷順利躋身杉杉股份董事會候選人之前,因此不排除雙方內鬥已經“緩和”的可能。
3月23日,周婷被曝現身杉杉股份股東大會,“爭產風波”爆發。
3月26日,上交所發函,要求相關方妥善處理有關事項、保障公司經營穩定和規範運作。
隨後,杉杉股份對外釋放“雙方已建立起正常的溝通渠道”的信號。
相關法律文書顯示,周婷及三名子女與鄭駒法定繼承糾紛一案,周婷攜三位子女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申請人以浙商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擔保書提供擔保。法院經審查認爲,該案系法定繼承糾紛,因被繼承人鄭永剛已死亡,故申請人以被繼承人的身份,向法院申請保全被繼承人鄭永剛名下的財產,符合有關法律規定。該文書落款時間是4月10日。
4月12日,鄭永剛持有的寧波青剛51%股權被執行凍結,凍結期限爲3年,自2023年4月12日至2026年4月11日止。
4月19日,據杉杉股份公告,周婷已進入杉杉股份第十一屆董事會董事候選人的名單。鄭駒也一同進入該名單。目前,該議案已得到杉杉股份董事會全票通過,尚需提交杉杉股份股東大會審議。
杉杉股份在最新披露的年報中表示,截至本報告落款日,公司尚未收到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文件或通知,確認公司新的實際控制人。公司將密切關注後續進展並根據其股份繼承情況對實際控制人進行重新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