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分析高虹安涉貪判決 肯定司法「具三大正向法律意義」
▲高虹安出庭。(圖/記者黃克翔攝)
實習記者歐承翰/臺北報導
新竹市長高虹安遭控於立委任內詐領助理費,今(26)日一審出爐,依「貪污治罪條例」判決7年4個月並將被停職。對此,律師黃帝穎認爲,該判決「具三大正向法律意義」,包括詐領助理費案司法標準一致、司法支持勞動人權,且高虹安犯後無悔意,依法立即停職,具有法治教育意義。
高虹安涉貪遭判刑後,黃帝穎於臉書撰文分析,該判決具「三大正向法律意義」。「詐領助理費案司法標準一致」他分析,近十年各級法院審理詐領助理費案,只要助理認罪,民代(老闆)均判有罪,法院見解穩定。高虹安的助理不只一位認罪,辦公室內,包括小兔和陳奐宇等三個主任皆認罪,北院判決高虹安貪污有罪,符合法院向來見解,標準一致。
「助理認罪獲緩刑,司法支持勞動人權」黃帝穎說,高虹安辦公室三位主任在偵查期間就認罪,審判過程也維持認罪、犯後態度良好,因此獲得法院判決緩刑,除了有法律上減刑原因外,也符合法官最後開庭說的「殘害助理到此爲止」,法院用判決支持勞動人權。
「高虹安犯後毫無悔意,依法立即停職,具法治教育意義」,黃帝穎認爲,從前新竹市議員林耕仁爆料,到民衆黨新竹執行長林冠年正式告發高虹安助理費貪污案,全案經檢察官偵查、起訴到法院審判,高虹安絲毫沒有悔意。今日,北院判決高虹安貪污有罪,依據「地方制度法」規定,市長職務立即停職,具有法治教育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