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配李貞秀能否遞補立委 劉世芳:與立法院審慎處理

民衆黨不分區立委名單中的李貞秀可能成爲首位陸配立委,內政部長劉世芳今天表示,據國籍法第20條規定,宣誓成爲立委就應放棄他國國籍,內政部會跟立法院的相關單位審慎處理這件事情。

排名臺灣民衆黨不分區第15名的李貞秀,目前在民衆黨立法院黨團總召黃國昌辦公室擔任助理,由於民衆黨不分區立委有2年條款,外界關注李貞秀是否可能成爲首位陸配立委。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邀劉世芳列席報告業務概況,並備詢。民進黨立委李柏毅質詢時問,中國籍配偶李貞秀是否能遞補成爲立委。

劉世芳答詢時說明,根據國籍法第20條,凡是具外國籍的話都應放棄,也就是如果宣誓、登記成爲立委或其他民意代表,就應放棄他國國籍。立委就職時,會要求籤署具結,另外重述內政部民國98年給立法院的公文,如果正式成爲立委時有外國國籍,到職日1年內就要完成喪失該國國籍,並取得證明文件。

劉世芳表示,內政部會行文到立法院,未來有立委就國籍法20條相關規定要有回覆書。如果取得回覆書,內政部會要求外館或其他單位來找這些立委是否有他國國籍,如果確認有他國國籍,按照選罷法規定,就應該喪失立委資格。

李柏毅指出,如果中國只能喪失戶籍,不能喪失國籍的話,建議內政部要有更審慎、積極的做法。劉世芳迴應,這個要問有中國籍的人,但就國籍法、憲法規定,忠誠的對象只能是中華民國,而不是其他國家。

劉世芳強調,內政部請求立法院要幫忙,以前已曾有案例,因爲立委有其他外國國籍,必須解職或先辭職。李柏毅表示,以前的案例是美國,現在這案例是中國,更可怕、要更審慎。劉世芳迴應,內政部會跟立法院的相關單位審慎處理這件事情。

國籍法第20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擬任應受國籍限制的公職時,應在就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在就職之日起1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