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配持「未婚證明」曖昧單身臺幹 車站擁吻遭人夫抓包
被告阿德(化名)明知其陸配小美(化名)已婚,仍與其交往並發展親密關係。(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臺北地方法院近日審理一起婚姻糾紛案件,原告阿偉(化名)指控被告阿德(化名)明知其陸配小美(化名)已婚,仍與其交往並發展親密關係,導致他精神上遭受嚴重打擊。經過一番激烈辯論,法官最終判決阿德必須賠償阿偉新臺幣30萬元。可上訴。
阿偉主張,妻子小美在婚姻存續期間與阿德有染,甚至在今年4月13日兩人在板橋車站停車場內摟抱接吻,這一行爲嚴重侵犯了他的配偶權益,導致他精神上受到極大痛苦。因此,他向法院請求阿德賠償精神慰撫金100萬元。
阿德則辯稱,自己與小美於107年間相識,當時便知悉她已婚。113年過年期間,他前往中國代購商品,因而與小美聯絡並搭乘同一班機返臺。阿德強調,當時小美向他展示了手機內中國地區的人口登記卡,顯示其婚姻狀況爲「未婚」,因此他誤認小美已離婚,認爲兩人的互動並無逾矩。
然而,法官經過審視阿偉所提供的證據,包括錄影畫面和對話內容,發現兩人關係曖昧且親密。錄影中顯示,阿德與小美曾在板橋車站停車場內摟抱接吻,對話內容更透露出阿德對小美的好感和曖昧情愫,這些證據無法支持阿德的辯解。
法院認定,阿德雖辯稱根據小美提供的中國人口登記卡誤認其已離婚,但該登記卡顯示的日期與實際情況不符,加上他早已知曉小美在臺灣的婚姻狀況,理應以臺灣地區的婚姻狀況證明爲準,因此他的辯解不成立。最終,法官考量雙方的身分、經濟狀況及阿德的加害程度,判決阿德須賠償阿偉30萬元,超出部分的請求則未予採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