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兩高」首將「陰陽合約」明列爲逃稅手段

大陸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首次將「陰陽合約」明列爲逃稅手段。(示意圖/shutterstock)

大陸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18日聯合發佈《關於辦理危害稅收徵管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各類危害稅收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並從20日起施行。其中明確多類新型犯罪手段的法律適用,並首次將簽訂「陰陽合約」作爲逃稅的手段予以明確列舉。

同時該《解釋》對逃稅罪定罪量刑的數額標準作了提高。針對納稅人逃避繳納稅款10萬元(人民幣,下同)以上、50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爲逃稅罪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並對僞造、非法出售、購買、虛開發票等定罪量刑標準予以明確規範。

根據央視引述該《解釋》內容指出,針對編造虛假計稅依據進行逃稅的案件時有發生,特別是近年文娛領域發生的幾起以簽訂「陰陽合約」等形式隱匿或以他人名義分解收入、財產進行逃稅、影響極壞的案件,因此將簽訂「陰陽合約」作爲逃稅方式之一予以明確認定,爲司法機關未來辦理此類案件提供了確切的依據。

此外,就近年來騙取出口退稅多發的形勢,也明確列舉了「假報出口」的8種表現形式,爲司法機關從嚴打擊騙取出口退稅犯罪提供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