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反有組織犯罪法 黑幫老大出獄要報告個人財產、日常活動

大陸反有組織犯罪法:黑老大出獄後需報告個人財產及日常活動。(澎湃新聞)

大陸澎湃新聞4月30 日報導,大陸自5月1日起施行《反有組織犯罪法》,針對因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被判處刑罰的人員(黑老大),明確規定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應向公安機關報告個人財產及日常活動。

數據顯示,大陸爲期3年的「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中,共打掉涉黑組織3644個,涉惡犯罪集團1萬1675個。抓獲犯罪嫌疑人23.7萬人,緝拿目標逃犯5768人,4萬3144名涉黑涉惡違法犯罪人員投案自首。

大陸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室處長陳遠鑫直言,3年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中,一批黑老大鋃鐺入獄,民衆拍手稱快。但也看到另一景象,黑老大出獄時,鞭炮震天響,豪車排滿街,大擺宴席接風洗塵。黑老大似乎又恢復了往日的榮光,民衆不禁愕然。

爲此,《反有組織犯罪法》第19條規定了個人財產及日常活動報告制度,規定對因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被判處刑罰的人員,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安機關可以決定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按照大陸國家有關規定向公安機關報告個人財產及日常活動,報告期限不超過5年。

陳遠鑫提醒,並不是所有參加過有組織犯罪的罪犯出獄後都要報告,法律只要求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被判處刑罰的黑老大,即根據大陸《刑法》第294條第1款規定,因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被判刑的罪犯報告。

與此同時,也不是對所有因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被判處刑罰的人員都要報告。陳遠鑫表示,在出獄前,公安機關會與監獄部門一起,根據罪犯的犯罪情節、服刑期間改造表現對其社會危險性、再犯罪的可能性進行評估,對於那些在監獄裡認真改造,真正洗心革面、痛改前非的黑老大,公安機關根據其服刑表現確認其不會再爲非作惡、禍害社會,不需要報告的,也就不再要求其報告。

具體而言,「個人財產」包括個人擁有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房產、汽車等財產。接受一定額度的現金、饋贈或者大額消費,公安機關也可以要求報告。此外,爲了防止重操舊業,或者利用非法活動牟利,個人財產發生較大的變動也要報告。

「日常活動」是指個人重要的活動情況,如個人去向、從業情況、開辦企業情況等。如果與原來的犯罪組織成員有不正常的往來,也會受到公安機關的關注。公安機關會對報告人員財產變動、本人日常活動情況及時關注,發現問題後及時處理。

「要是因爲抗拒執行、心存僥倖不報告,或者疏忽不當回事不報告,會引發一系列法律後果。」陳遠鑫說,出現這種情況,公安機關會首先給予警告,並責令改正;如果警告後拒不改正的,會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3萬元人民幣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