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智堅很大尾?抄襲標案和解條件不公開 王鴻薇怒轟竹科管理局

立委王鴻薇(圖)爆料,林智堅的論文抄襲竹科管理局政府標案,但竹科管理局竟私下和解。(本報資料照片)

前新竹市長林智堅去年遭踢爆論文抄襲,除臺大國發所論文外,林智堅的中華大學論文也被抓出抄襲竹科管理局政府標案部分。國民黨立委王鴻薇今(14日)表示,竹科管理局已經跟林智堅和解,還不願公開與林智堅的和解條件。王也質疑,「林智堅很大尾,不敢不和解?」要求竹科管理局公佈和解筆錄個人隱私外的內文給社會交代,若繼續護短就涉嫌觸犯「違背職務圖利罪」。

王鴻薇今在臉書發文表示,去年她揭露了林智堅中華大學論文抄襲竹科管理局政府標案,至今已經過了一年又兩個月多,這其中從她舉發到事件爆發,竹科管理局在相關咎責的行動,都顯得漫不經心,結果日前在追蹤後續進度時,竹科管理局居然說已經跟林智堅案件相關人等和解了?「竹科管理局要他們提告三推四請,但跟林智堅和解速度就這麼快,這麼有效率。」

王鴻薇也立刻向竹科管理局去函詢問對林智堅撤回告訴之理由與和解筆錄,竹科管理局先表示「需要先徵詢林智堅的意見」,還引用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不提供資料。但細看法條的內容,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2項明顯已經明文規定,政府資訊針對含有個人隱私(例如林智堅住居所與身分證字號)的部分,得遮隱該部分後公開其他部分,有什麼好不給的?

王鴻薇也質疑,林智堅跟餘正煌的案子,他自己的律師可是把所有筆錄公開給社會大衆,但是這個竹科管理局的「和解」卻不願意讓社會公知,這其中有什麼秘密?條件是什麼?要曲解法條也不願給社會大衆知道細節?此案目前已經因爲雙方和解而完結,也沒有偵查不公開的問題。基於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6、7款「對公益有必要時」,政府應公開資訊。條文的存在就是爲了避免政府機關跟特定人民私相授受後,又用資訊涉及隱私直接不公開逃避監督,抄襲國家財產,卻連和解條件都不讓人民知道,這不是縱容犯罪行爲是什麼?

王鴻薇也痛批,「尤其竹科管理局只依據林智堅片面意見就拒絕公開和解筆錄,林智堅現在還有什麼身分嗎?很大尾你竹科管理局不敢不和解是不是?我要求竹科管理局公佈是誰同意和解,還有和解筆錄扣除林智堅個人隱私部分後的內文,給社會一個交代,否則就是縱放林智堅剽竊國家智慧財產撰寫論文,竹科管理局如果繼續護短,涉嫌觸犯 『違背職務圖利罪』,你們私下把事情搓掉, 只是又幫上面背黑鍋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