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志潔公聽會槓羅智強「還我清白」:沒講過官員可說謊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教授、前民進黨立委候選人林志潔。(摘自國會頻道YT/楊亞璇臺北傳真)

立法院近期針對國會改革相關議題朝野交鋒,立院司法委員會今(11)日舉行公聽會,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教授、前民進黨立委候選人林志潔酸說,國民黨立委羅智強終於還清白,「我真的沒有講過官員可以說謊」,但現在澄清這個有什麼用呢?因爲他已經在臉書引發整個媒體包括TikTok假訊息、假攻擊。

羅智強指出,國會改革尤其聽證調查建立及藐視國會罪立法,讓官員不敢也不能說謊,自己擔任立委這兩個月來心得,過去立法院對於立法調查權相當怠惰,使得立委在跟官員索取資訊、質詢,立委比想像中弱勢得多。

羅舉例,以現行體制,他跟行政機關調閱資料,就是看行政機關的良心,「他要不要給你我想要的資料,看他高興」,有100種方式敷衍、拖延,甚至質詢官員時,包括最嚴重的說謊情形都發生過,但請問說謊又怎樣?不提供資料又怎麼樣?真的不能怎樣。

羅接着說,三場公聽會都有看到林志潔教授,至少有個共識可以達成,「你也不贊成官員可以說謊」,但是不贊成官員可以說謊可以更近一步,不讓官員說謊就必須有約束制度,不管行政或刑事法可以討論,但若沒有約束官員制度,講白了,說不說謊就是他的良心事業,如果反對制定約束官員說謊的制度,跟支持官員說謊到底差別在哪?

羅指出,有人把國會聽證調查跟刑事訴訟類比,講被告不自證己罪,但不等於被告可以在法庭上說謊,被告若在法院庭說謊,可以構成法官認爲犯後不佳,變成量刑的判斷,且官員到國會不是被告,官員來爲立法權行使來證言,這類比不成立。羅也說,講到說刑事訴訟體系之下,證人可以拒絕證言,符合某些條件可以拒絕證言,但不等於可以在法庭上說謊,否則就構成僞證罪。

他強調,國會聽證調查、藐視國會建立是來彌補立法院缺漏,若可以立法,可以實現賴清德、鄭麗君、陳其邁、柯建銘、林佳龍、蔡同榮等民進黨前輩,過去心心念唸的國會改革、心心念唸的聽證調查、心心念唸的藐視國會罪,希望不分黨派一起實現國會改革。

林志潔發言表示,「太可惜,羅委員走了,他終於還我清白說,他聽了三場,仔細聆聽,我真的沒有講過官員可以說謊,他現在澄清這個有什麼用呢?因爲他已經在臉書引發整個媒體包括TikTok假訊息、假攻擊」。

她說,「我可以告羅委員嗎?恐怕沒有辦法」,因爲在公聽會裡面,立法委員具有言論免責權,但羅的言論免責權,僅及於在議場,如果離開議會以後,在臉書發表不實言論,泄漏不應該外泄的機密,立委應該要負擔一定的法律責任。

林志潔指出,姑且不論羅智強對於被告與證人整個概念有錯誤,因爲證人拒絕證言權,裡面也有有很大一部分是不自證己罪的特權,因爲證人非常可能一開始以證人身分傳喚,但當他然言說之後發現原來具有犯罪嫌疑,導致證人轉被告,如果能夠熟悉法律操作、多讀一點書,相信他能夠理解,今天若把調查權擴大到私人,非常有可能以證人身分傳喚調查,事後從言說中發現有問題,立刻用藐視國會或不實言論加起課處。

林志潔強調,權責必須相當,美國有藐視國會罪,但是美國對於議員要求倫理規範非常多,倫理委員會可以要求國會議員道歉、罰款、停權、限制出席會議、公開譴責,甚至驅逐出會、褫奪國會議員身分。她酸「好想有這樣的權利,就可以申訴羅委員、牛委員(國民黨立委牛煦庭)對我在網路上不實指控」,可惜立委行爲法對相關規範付之闕如。

林志潔表示,司法程序要求法官、檢察院何其嚴格,有法官法、法官倫理規範、法官評鑑委員會、有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在嚴格自律與懲戒規範下,尚且沒有辦法訂定藐視司法罪,立法院何德何能?相關倫理規範付之闕如,行爲法如此軟弱,竟然要訂藐視國會罪,難道不可能以這樣的罪來勒索企業、威脅私人,甚至造成企業營業秘密外泄?或者是把企業、國家核心關鍵機密利用調查得知,泄漏給敵對勢力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