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居樹枝越界!老翁氣壞拿刀嗆婦三字經 代價慘噴2萬

法官認爲,馮男所受不法侵害行爲已結束,但仍持續毆打婦人並恐嚇,認非屬正當防衛之範圍,因此判馮男應賠償邱婦精神慰撫金以及部分醫療費用共2萬690元的損害賠償,可上訴。(本報資料照片)

彰化縣田尾鄉一名70歲馮姓農民,因擅自鋸掉隔壁農地越界的樹枝,引發地主邱婦不滿,某日雙方在農田工作偶遇起爭執、還大打出手,馮男仗着自己力氣大,搶下邱婦手中鋸子並將其壓制在地,恐嚇她「X你娘!要給你死」,事後邱婦憤而提告要求損害賠償,近日彰化地院判決出爐,法官判馮男須賠償2萬690元,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馮男平時在田尾鄉新豐段自家農地務農,與邱婦的農地相毗鄰,因爲馮男曾擅自鋸掉來自邱婦土地越界的樹枝,導致邱婦心生不滿,前年12月某日下午2人狹路相逢,前後到田裡工作,看見彼此雙方因此又起爭執。

雙方在爭執過程中,邱婦持鋸子攻擊馮男,導致馮男右手手指受傷,而馮男也不甘示弱反擊,趁機搶下邱婦手中鋸子後,先將邱婦壓倒在地上,並用鋸子的把柄敲打邱婦安全帽,大聲恐嚇稱「X你娘!要給你死」云云,並持續徒手毆打邱婦身體,導致頭皮鈍傷、右側手部挫傷、右膝挫傷等傷害。

判決初說,事後馮男坦承不諱,承認有動手打人,但對邱婦說「X你娘!要給你死」只是要嚇嚇她,如果真的要殺她早就殺她了,不過法官卻認爲,馮男搶下邱婦手中鋸子後,受到的攻擊與危險情境以消失,沒有必要再對邱婦進行毆打及恐嚇的必要,因此認爲馮男所變純屬卸責之詞。

法官審酌,被告坦承因爲太生氣所以持鋸子把柄敲擊婦人,但鋸子當時已被搶下,馮男所受不法侵害行爲已結束,但仍持續毆打婦人並恐嚇,認非屬正當防衛之範圍,因此判馮男應賠償邱婦精神慰撫金以及部分醫療費用共2萬690元的損害賠償,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