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通過「18歲公民權」修憲案 這位市長在8年前就已在立院提案

立院通過「18歲公民權」修憲案 臺中市長盧秀燕在8年前就已在立院提案。臺中市政府提供

立法院今(25)日表決通過18歲公民權修憲案,但早在民國103年6月,時任立委的現任臺中市長盧秀燕就已提出「降低投票年齡爲18歲」修憲案;盧秀燕表示,將投票權降爲18歲的修憲案,完全符合社會期待。

立院通過「18歲公民權」修憲案 臺中市長盧秀燕在8年前就已在立院提案。臺中市政府提供

除了103年外,盧秀燕於105年3月再次在立法院提案修正「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也是該屆第一個成案的修憲提案,將取得選舉權之年齡由現行20歲調降爲18歲,以符合社會期待。

臺中市長盧秀燕今天表示,全世界超過9成的國家,無論其政治、社會及經濟情況如何,年滿18歲即享有投票權已爲世界趨勢;尤其在臺灣只要滿18歲就有服兵役的義務,在刑法上也負有完全的責任,且政府許多決策都與18歲到20歲年輕人有關,因此應該給予相對應得的投票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