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法制局提評估報告 國防部說明特別條例「緊急」必要性
天弓三型防空飛彈發射車30日凌晨參加國慶活動預演。(杜宜諳攝)
國防部送審上限2400億元的海空戰力提升計劃採購特別條例草案,立法院法制局提出評估報告,認爲國防部應於不涉及國防機密條件下,詳加闡述各採購項目之內涵及其設施之「緊急」必要性。
報告指出,草案第4條第5款、第6款所稱:「五、萬劍飛彈系統。六、雄升飛彈系統。」所指爲何,文義上難以理解,亦無任何立法說明,其他各款採購項目亦欠缺相關說明,國會無從審酌其設施之緊急必要性。爲利國會審議本草案,建議主管機關於本條立法說明中,於不涉及性能、射程等國防機密之條件下,詳加闡述各項目之內涵及其設施之「緊急」必要性。
此外,評估報告認爲,海空戰力提升計劃各採購項目之限制性招標採購,排除政府採購法第19條及第22條第1項規定之限制者,應經主管機關覈定,其核定標準,並應由主管機關會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定之。報告指出,一等列管軍品具機敏性及重要性,方允許採限制性招標時不須受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各款所定情形之限制,如屬二等或三等列管軍品則仍受政府採購法第22條之限制。是以草案第4條所列各項目系統所含軍品是否均具高度機敏性及重要性而無須受政府採購法相關限制,主管機關自應審慎考量,並負起監督責任。爲避免發生採購弊端,促使主管機關善盡監督管理責任,有關前揭各項目之限制性招標排除政府採購法第19條及第22條第1項規定之限制者,應經主管機關覈定,其核定之標準,亦應由主管機關會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定之,較爲周妥。
報告指出,覈定採購項目及相關裝(配)備、支援系統之內容,宜附具各項書件及報告,送請立法院審議。(本草案第6條);特別預算之後續執行情形及成效,攸關預算運用及武獲期程,施行期間宜增訂國會相關監督之機制。(建議增訂草案第7條)
報告指出,有謂者由於特別預算經費編列規模,通常金額都相當龐大,動輒幾百億或幾千億元,設若常態性以特別預算規避舉債上限,勢將扭曲預算原貌、混淆負債程度。爰此,爲使立院於審議本草案時,能充分暸解行政院本次覈定特別預算各項採購及相關裝(配)備、支援系統之內容,並避免特別預算扭曲年度總預算規模及內容結構及利於日後之比較分析。主管機允宜提供相關書件及評估報告,供委員審議參考,俾利其審查之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