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響中國】黨紀學習教育問答 | 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三個突出特點

(原標題:【理響中國】黨紀學習教育問答 | 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三個突出特點)

編者按

爲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在全黨開展黨紀學習教育的重大決策部署,深入學習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官網官微特開設《黨紀學習教育問答》專欄,圍繞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全面加強黨的紀律建設的重要論述、新修訂《條例》的內容和要義,以及黨員幹部在實際工作、學習中常見的疑惑和違紀風險點等,邀請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黨的建設教研部專家學者進行解答,爲廣大黨員幹部在黨紀學習教育中提供學習參考。

今天推出第三期《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三個突出特點》,敬請大家持續關注。

黨紀學習教育問答

第三期: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三個突出特點

解答專家

劉炳香,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黨的建設教研部教授

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三個突出特點

答:一是更嚴。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爲核心的黨中央圍繞管黨治黨提出一系列新思想新觀點新論斷,強調把嚴的基調、嚴的措施、嚴的氛圍長期堅持下去,把紀律建設擺在更加突出位置。(1)在《條例》第四條中增寫“把嚴的基調、嚴的措施、嚴的氛圍長期堅持下去”,把“嚴”的精神一貫到底,讓鐵紀“長牙”、發威,警示黨員幹部知敬畏、存戒懼、守底線,堅持黨紀嚴於國法,即凡違法必違紀。(2)在《條例》第三十條新增對涉黃涉毒等喪失黨員條件、嚴重敗壞黨的形象行爲的黨員的處分規定,明確規定即使不構成犯罪或者因追訴時效等原因不構成違法的,也“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3)堅持問題導向馳而不息糾治“四風”。針對“四風”潛滋暗長、隱形變異問題,《條例》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行爲的處分規定延伸到教育培訓科研等領域。在第八十六條、第九十八條中新增對於在榮譽表彰和授予學術稱號等工作中弄虛作假、以講課費課題費諮詢費等名義變相送禮方面的處分規定,宣示我們黨反對“四風”的決心堅如磐石。

二是更全。推動正風肅紀向系統整治、全域治理提升轉變。(1)時間上,對黨員幹部言行全週期管理。不論工作時間還是非工作時間都要銘記自己是黨組織的一員,如《條例》第九十一條充實對因私出國(境)中無正當理由超期未歸等行爲的處分規定,引導黨員幹部全天候摒棄個人主義、自由主義,增強組織觀念;不論在職時還是離職或退(離)休後一併提出嚴要求,如第一百零五條完善對黨員離職或者離(退)休後違規從業行爲的處分規定,第一百零六條增加了黨員離職或者退(離)休後利用原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爲親屬和其他特定關係人謀利行爲的處分規定,進一步加強對黨員的全方位管理和經常性監督,警示黨員無論在職還是不在職,都要恪守黨性原則、嚴守黨紀法規。(2)對象上,對所有黨員全覆蓋。《條例》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中關於違紀主體“黨員領導幹部”的表述刪除,這就意味着相關違紀受處分對象不再限定於“黨員領導幹部”,而是拓展到所有黨員,充分體現全面從嚴治黨是“管全黨”“治全黨”。(3)空間上,線上線下全覆蓋。《條例》在保持線上線下行爲標準要求一致性的同時,也充分考慮了線上空間的特殊性。無論黨員在何種環境下,其行爲都必須符合黨規要求。《條例》對黨員不僅要求在線下現實世界中遵守紀律,也要求他們在網絡空間裡保持高度的自律性和良好的形象。在線上虛擬空間裡,針對執紀監督中發現的突出問題,基於對互聯網時代信息傳播規律的深刻認識,在第一百五十三條中新增對網絡空間不當言行的處分規定,提醒黨員網絡不是法外之地,要時時刻刻嚴格要求自己,線上線下一個樣。

三是更細。針對監督執紀過程中出現的典型問題,《條例》對違反紀律行爲的處分規定更加細化、具體化;同時,爲了應對日後出現的新情況新變化,增加兜底規定,這有利於推動黨的各個組織嚴格、精準執紀,不斷提高執紀的效率與公平,也有利於黨員更加清晰把握知曉言行警戒線。主要表現在:(1)《條例》將原來一些適用相關紀律兜底條款“其他”處理的違紀行爲逐一列舉出來,使之成爲具體的紀律條款,從而使劃定的紀律邊界更加明確、清晰。如第三十條中,對原“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爲,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細化爲“或者有其他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違反治安管理等違法行爲,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違反國家財經紀律,在公共資金收支、稅務管理、國有資產管理、政府採購管理、金融管理、財務會計管理等財經活動中有違法行爲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黨員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喪失黨員條件,嚴重敗壞黨的形象行爲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2)對情況複雜,一時難以列舉完全的處分條款,新增10個兜底條款(在《條例》第三、第七、第八、第九章中),把與其上列舉情形類似的已經出現但還不普遍或未來可能出現而現在無法預料的其他情形進行全覆蓋,從而有效堵塞制度漏洞。如第二十條對於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的情形,列舉4種,新增兜底條款,即“黨內法規規定的其他從重或者加重處分情形”。(3)對黨的優良傳統和工作慣例等不成文的規矩細化,增加處分規定。如堅持勤儉節約、反對鋪張浪費是黨的優良傳統,是新時代對黨員幹部的重要要求,《條例》新增第一百三十三條對餐飲浪費作出處分規定,在第一百五十條中新增對鋪張浪費行爲的處分規定。這就把不成文的規矩由軟約束變成了硬要求。

把握新修訂《條例》“更嚴”“更全”“更細”的特點,有利於我們把《條例》學習好、執行好,進一步加強黨的紀律建設、推進新時代黨的建設總體佈局,確保把我們黨建設成爲朝氣蓬勃的馬克思主義執政黨,領導人民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