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法制局:確保不在籍公投「不受外力干預」境內移轉投票較可行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7日審查「全國性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中選會主委李進勇(如圖)表示,草案規定至少60天前要完成申請造冊和所有工作,所以絕對來不及年底公投適用。(張鎧乙攝)

立法院今審查「全國性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遭質疑設限企圖阻擋臺商參與。對此,立法院法制局提出評估報告指出,通訊投票確實有違秘密投票原則,且特別投票所投票,在國內或國外都難以避免選務機關操縱投票質疑;若要事先投票需投入相當高的行政資源。因此報告指出,舉行全國性公投不在籍投票,若以境內移轉投票方式,也就是「僅投票地不同」,確實是可行的方向。

政院通過《全國性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將採「移轉投票」模式,但遭質疑設限企圖阻擋臺商參與。對此,行政院長蘇貞昌日前表示,「你相信在大陸,他會讓臺灣人在那裡自由行使民主的權利投票嗎?對於投票的結果你能相信嗎?」。

對於全國性公投是否僅限於境內移轉投票,而排除境外,立法院法制局最新研究評估報告指出,依內政部於107日召開的「研議全面實施不在籍投票可行性公聽會」,有專家學者提到,目前實施不在籍的方式,各界比較有共識的是移轉投票,也就是選民事先申請,將選票由戶籍地移轉到現在的居住地,由選民本人、親自、於投票日當天、去投票所投票。

報告指出,當時有學者專家指出,在這種制度之下,不在籍投票當然就僅限臺、澎、金、馬或是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不會適用在中國大陸或在海外的臺商跟本國民衆。所以境內的移轉投票,確實是目前比較有共識,也比較可行的方式。尤其兩岸特殊狀態,確實可能有外力干擾民衆投票意向的疑慮,因此把不在籍投票規劃限縮在臺、澎、金、馬地區,確實有其必要。

報告指出,不在籍投票歷經多年討論,對於制度內涵及實施方式各方意見不一,考量公民投票結果是人民意志之展現,不在籍投票則爲積極保障人民投票權的作爲,在確保公民投票結果「不受外力干預」及能受到國人信賴的前提下,以循序漸進方式逐步推動,社會各界已具有共識。

報告強調,基於移轉投票已有現行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於工作地投票實施經驗,此機制是由投票權人本人、親自、在投票日當日、前往投票所投票,可有效維護投票秘密及投票結果公平性,因此可採行移轉投票的方式,來實施不在籍投票。

報告進一步指出,由於不在籍投票中的通訊投票,有違反秘密投票原則;而若要設立特別投票所,不論在國內或國外,都難以避免選務機關操縱投票的質疑;若事先投票,需要投入的行政資源較現行單一投票日的成本高出許多,且與現行投票日當天投票的習慣不同,較不易爲選民接受。

因此,立法院法制局明確建議,目前政院提出的修正草案對於全國性公投不在籍投票,是採取較有共識的「境內移轉投票」方式,與現行投票方式一致,僅投票地不同,確實是可行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