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寶保險臨漳支公司及王越經理被處罰,未經覈准的營業場所辦公

2024年6月18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邯鄲監管分局發佈了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邯金罰決字〔2024〕1號),利寶保險臨漳支公司及時任經理王越(簡稱:利寶保險),其在未經覈准的營業場所辦公。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四條、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百七十一條。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邯鄲監管分局對利寶保險臨漳支公司處五萬元罰款,對王越經理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罰款。作出處罰決定的日期爲2024年6月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四條:保險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一)變更名稱;(二)變更註冊資本;(三)變更公司或者分支機構的營業場所;(四)撤銷分支機構;(五)公司分立或者合併;(六)修改公司章程;(七)變更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或者變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八)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二條:保險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行爲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限制其業務範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按照規定報送或者保管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的,或者未按照規定提供有關信息、資料的;(二)未按照規定報送保險條款、保險費率備案的;(三)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的。

本文源自:金融界

作者:天眼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