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故意拉走椅 國中生跌坐地板尾椎骨折

黃姓學生及其父母提告表示,事發後曹師及校方遲至事發2小時後纔將黃生送醫,且受傷後行動不便,需人照護起居;在心靈上更造成創傷,黃生開始攜帶美工刀防身,且夜夜惡夢無法熟睡,因此請求3個月看護費41萬餘元及精神撫慰金56萬元。

新北地院審結後,認爲事發後學生仍正常到校上課,傷勢應未達需人看護程度;且學生在學校發生意外,應適用《國家賠償法》,黃家未依法先和學校提出國賠,判處曹姓老師僅須賠償5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