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國慶日出勤1分鐘 僱主至少多花842元

依《勞動基準法》及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規定,國慶日放假1日。(報系資料照)

依《勞動基準法》及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規定,國慶日放假1日,勞動部表示,國慶日爲國定假日,僱主應依法給假並給付工資,如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但按月計酬勞工無論在國定假日出勤時間再短,僱主仍要給付全天正常工時(8小時)加倍工資,違反可依勞基法處2萬元至100萬元罰鍰。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黃維琛舉例,如果勞僱雙方如約定週一至週五爲工作日、週六爲休息日、週日爲例假的出勤模式,今年會形成3天連假,假設月薪爲3萬6000元的勞工、推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爲150元,出勤8小時。

週六爲休息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規定計算,應加強1900元;週日爲例假日,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於例假出勤工作;週一爲國定假日,休假日出勤加倍發給工資,應加發1200元。

黃維琛提醒,依勞基法規定「僱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該休假日爲國定假日及特別休假,因此只要事業單位在國定假日要求按月計薪的勞工出勤,就要加發當天正常工時工資,以今年月基本工資2萬5250元試算,至少要給付842加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