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犒賞檳榔西施吃海鮮 她酒醒驚覺「我也被吃了」

老闆犒賞檳榔西施吃海鮮唱KTV,她酒醒因下體痛,驚覺自己被老闆性侵。(中時資料庫)

一名陳姓檳榔攤老闆,去年10月邀女員工小麗及其餘友人一起前往海產店聚餐喝酒,事後又到KTV續攤飲酒,女員工到凌晨時醉到不省人事,陳男竟直接撿屍,將她帶到摩鐵後性侵,事後又扶着她離開摩鐵送回家中,女員工酒醒後,發現下體疼痛還有不明體液,驚覺遭到性侵後氣得報警,陳男事後向女員工道歉和解,臺中地院依乘機性交罪,判陳男2年,緩刑5年,並進行120小時義務勞務。

根據判決書記載,陳男在109年10月17日晚間,邀請其經營之檳榔攤女員工及其他朋友,至臺中市大雅區某海產店吃飯飲酒後,又前往KTV唱歌飲酒至隔日凌晨2時許結束。

陳男陪同女員工離開之際,因見女方已酒醉而意識不清,即乘機將她扶上UBER後隨同上車,指示司機前往某汽車旅館後,攙扶泥醉之女員工進入該旅館房間,當時女員工因酒醉、意識不清,躺臥房內牀上。

陳男立刻趁她不能抗拒之際,脫下女員工身着之上衣、外褲及內褲後,猥褻女方身體,並進行指侵,接着直接硬上性侵。陳男完事後,裝作若無其事叫車將女員工送返住處,女方酒醒後,發現下體不適,驚覺遭到老闆性侵而報警處理。

法官審理時認爲,陳男爲逞一己私慾,明知被害人於案發當時,已陷入酒醉意識不清而不能抗拒情況下,竟對被害人爲乘機猥褻、性交等行爲,未尊重被害人之性自主權,使被害人身心因此受創、蒙受陰影,考量陳男事後坦承犯行,且與女員工達成和解,並已給付全部賠償,女方也表示願意原諒被告,請給予被告從輕量刑及緩刑之機會,因此,判陳男2年,緩刑5年,並進行120小時義務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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