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委提案性侵犯有再犯之虞者「公佈姓名與照片」預計今付委
國民黨立委葉元之。(本報資料照片)
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法,明定主管機關可公佈10年內第2次酒駕累犯者的姓名、照片。國民黨立委葉元之也提案修正「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要求公佈判決確定且具再犯之虞者之性犯罪者姓名與照片,提高社會透明度與增加社會監督力量。此案已排入議程,預計今日一讀付委審查。
葉元之提案指出,目前我國的性犯罪者名單登記制度僅限於司法和執法機構內部,未對社會公衆公開,無法有效阻止性犯罪者重犯,也無法讓民衆提前預防潛在的危險。國外多個先進國家已經實施
性犯罪者名單公開制度,並證明了此制度在預防犯罪和保護社會安全方面的有效性。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52條現行條文僅規定,被告或判決有罪確定之加害人逃亡、藏匿經通緝者,該管警察機關得將其身分相關資訊刊載於機關網站、報紙或以其他方法公開之。但葉元之認爲,因法條是用「得」而非「應」,現行警察機關皆無公開加害人相關資訊,故其修法改也將得改爲應,避免逃亡中之連續性侵害加害人造成社會更大損失。
另外再公佈照片的對象上,葉元之也修法加入「加害人有本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各款事由之一其情狀足認有再犯之虞時」的條件,意指未來性侵害犯罪者經認定有再犯之虞時,也須公佈照片及身分資訊。
葉元之認爲,我國現行的性犯罪者名單登記制度,僅限於司法和執法機構內部,未對社會公衆公開,導致民衆無法獲得必要的資訊來保護自己和家人。 此外,地方政府在執行性犯罪防治政策方面存在差異,無法以更積極的態度處置。因此期盼修法能夠提升社會整體安全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