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的社宅政見 可朝信託化邁進

政府推動社會住宅、包租代管政策以解決住房問題,旨在爲年輕人及弱勢羣體提供可負擔的住屋選擇,並實現住房公正。政府於二○一七年至二○二四年間訂了一項八年期的政策目標,計劃增加廿萬套社會住宅單位,其中包括十二萬套新建房屋、八萬套從私人業主那裡分租或代管的單位。準總統賴清德於競選時提出,從二○二五年到二○三二年間,提供一百萬套社會住宅單位;包括新建的廿五萬套,分租或管理的廿五萬套,以及租金補貼的五十萬套,以穩定供需並保護公衆的住房權利。

推動社會住宅的目的,是爲了解決住宅不足及住宅不公平,尤其針對低收入家庭、年輕人等羣體。政府通過包租代管、建造新的社會住宅等方式來增加可負擔的住宅供給。但在推進社會住宅的發展過程中,政府資源投入有限;興建與營運社會住宅,引入信託機制可以提供一種創新的管理與融資方式,進而加強社會住宅項目的實施效果和財務永續性。信託機制將資產轉移給信託機構管理,可以爲社會住宅項目帶來以下幾個優勢:

一、提高資金效率:通過設立專門的社會住宅信託基金,可以吸引更多的私人資金參與,包括個人投資者、企業以及其他社會責任投資主體。這些資金可以用於社會住宅的建設、翻新或運營管理,從而降低政府的財政負擔。

二、專業化管理:信託機構通過專業的資產管理,可以提升社會住宅的運營效率和質量,包括租賃管理、設施維修,以及與住戶的溝通等,確保住宅條件符合標準,並滿足居民的需求。

三、長期穩定的回報機制:對投資者來說,社會住宅信託提供一個相對穩定的投資回報,因爲住宅租賃市場需求持續存在,且政府支持政策提供了一定程度的風險保障。這種長期穩定的回報,有助於吸引長期資本投資。

四、促進社會參與:信託機制還可以加強公衆對社會住宅項目的參與和支持。通過設立透明的資產管理和財務報告機制,提高項目的透明度和公信力,讓社會各界瞭解社會住宅的社會效益,從而增加社會資本的投入。

然而,引入信託機制也面臨着一定的挑戰,如設立和運營成本、法律和監管框架的適配性,以及信託產品設計的複雜性等。因此,建議政府在考慮引入信託機制時需完善下列面向:

一、完善相關法規:制定或修訂相關法律法規,明確信託機制在社會住宅領域的應用框架,包括資產轉移、財務管理、稅收政策等方面的規定。

二、建立監管機制:設立專門的監管機構或機制,監督信託基金的運營管理,保障資金的安全和透明使用,防止資產被挪用或管理不善。

三、加強公衆宣傳和教育:通過公衆宣傳和教育活動,提升社會對信託機制的瞭解和認知,促進公衆、私人部門和非營利組織等各方面的參與。

透過信託機制的引入和實施,社會住宅有望實現更加有效的資金籌集、專業化管理及社會參與,從而有助解決住房問題,推動住房公正和社會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