啦啦隊前國手無良奪命女房東 家屬求償3127萬結果出爐

家屬提出損害賠償3127萬,法院依法需賠償1027萬元。(民衆提供、翻攝自臉書)

新北新莊化成路一處民宅前年(110年)11月26日爆發命案,馮姓女房東被丈夫發現無呼吸心跳,送醫仍不治,檢警相驗發現不明瘀青與痕跡,經追查發是馮家房客劉殷瑋(啦啦隊前國手)犯案,他因偷竊失風,將馮婦勒頸昏迷後,拿枕頭悶住直到斷氣,警方也在劉嫌租屋處搜出毒咖啡包。

高等法院今年6月二審判決,被依強盜殺人罪,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馮女家屬提出損害賠償,包含醫療及喪葬費用、精神慰撫金等3127萬,法院審理後,日前依法判決需賠償死者家屬1027萬元。

高等法院法官審理,劉男犯罪事證明確,一審認定劉男爲了「防護贓物、脫免逮捕及湮滅罪證」,對馮婦施以強暴,認定劉男爲「脫免逮捕」,實行準強盜行爲,前後認定不一致。一審認定劉男在臥室行竊財物時,被馮婦發現並認出身分,爲脫免逮捕而施以強暴,並在過程中,故意殺害馮婦。

檢察官上訴表示,一審量刑未考量犯罪所生之危害及損害、犯罪後態度,及馮婦家屬的悲痛感受,而劉男上訴主張應論以加重準強盜罪與殺人罪之數罪併罰,然均無理由。

高等法院法官審酌,劉男與馮婦素無仇怨糾紛,僅因承租房子相識,簽訂租約後,還甚爲友善讓劉男提前入住。劉男正值青壯,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未感念馮婦善意,侵入住宅行竊,遭認出身分及大喊求援,因深恐事蹟敗露,竟基於殺人之直接故意,殺害馮婦。足認其雖非自始預謀以強盜方式獲取財物及殺害馮婦,但法治觀念顯有嚴重偏差,犯罪動機及目的甚爲自私。

劉男犯罪手段殘忍,行竊時被發現,就用力摀住馮婦的嘴,馮婦想脫身,就以「有話好好說」等虛與委蛇,2人從臥室走到客廳時,馮婦趁機大叫「有小偷」並試圖逃跑,劉男用更強硬手段,從身後勒住她頸部,馮婦頸部血流暫時中斷,腦部缺氧昏厥。劉男因馮婦未再掙扎而鬆手,後來癱軟倒在地板的馮婦甦醒,竟拿枕頭將她悶死。

劉男未叫救護車或對外求援,清理現場跡證後離去,之後又再度進現場抹去犯案痕跡,陸續將證物丟棄,還刻意傳送訊息給馮婦,企圖佯裝不知道其死亡之事實,顯然心存僥倖。

劉男在警詢、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犯行,表示知道自己做錯事,對馮婦家屬感到抱歉等。一審審理期間,雖表示有調解意願,但家屬表明認爲他無悔意,無調解意願,因而雙方未進行調解。

法官考量劉男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品行等,其具有相當智識程度,與父母關係非屬緊密,國小三年級起課業成績欠佳,與同儕關係不睦,直到高中加入啦啦隊社團後,人際關係改善,從事啦啦隊表演及教練工作多年,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無啦啦隊表演或教練工作機會,轉而經營麻將間、進口私煙等方式牟利,其於犯案時經濟狀況拮据;此案爆發前無暴力犯罪相關紀錄。

法官認爲,劉男所犯罪行,應量處無期徒刑,使其在監獄中長期隔離並施以教化,瞭解其所受處遇及刑罰執行之目的,思考反省自己行爲之過錯,且無減刑原因存在,被依強盜殺人罪,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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