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清運車與貨車碰撞,致1死1傷!雲南省永平縣6·24交通事故查明

近日,永平縣政府公佈《永平縣博南鎮滬瑞線與蘆灘田村組道路交叉口處“6·2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

報告顯示:2024年06月24日14時36分 ,永平縣博南鎮滬瑞線與蘆灘田村組道路交叉口處(滬瑞線K3261+700米)發生一起致1人死亡、1人受傷,車輛受損的雙方道路交通事故。

該事故調查報告主要內容如下——

永平縣博南鎮滬瑞線與蘆灘田村組道路交叉口處“6·2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摘選)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一)當事人情況

1、熊**,持“C1”類機動車駕駛證,駕駛證狀態:正常,肇事時駕駛雲L*P7**號輕型特殊結構車,事故發生後因搶救無效死亡。

2、趙**,持“B2”類機動車駕駛證,駕駛證狀態:正常,肇事時駕駛雲A*3**8號重型廂式貨車,工作單位:無,在事故中受傷。

(二)車輛情況

1、肇事甲車爲雲L*P7**號輕型特殊結構車,車輛品牌型號:程力威牌/CLW5030***S5,使用性質爲:非營運,該車於2020年04月23日註冊登記爲雲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永平縣博南鎮新田村村民委員會單位所有,肇事時由熊春硯駕駛,該車在事故中受損。

2、肇事乙車爲雲A*3**8號重型廂式貨車,車輛品牌型號:豪沃牌/ZZ5257****56CGE1,車輛所有人:趙**,肇事時由趙**駕駛,該車在事故中受損。

(三)道路情況

現場位於滬瑞線與蘆灘田村組道路交叉口處(滬瑞線K3261+700米),該路段爲東西走向,東至下關方向,西至保山方向,瀝青路面,事故發生時路面潮溼,該路段設有T形路口及減速慢行提示牌,限速標誌標明的最高車速爲30km/h,劃有道路中心虛線和有效路面邊緣線,南側有一路口通往蘆灘田,路口出口處設有停車讓行禁令標誌,北側是山體。事故發生時爲下午14時,天氣:雨。

二、事故發生經過

2024年06月24日,熊**駕駛雲L*P7**號輕型特殊結構車(垃圾清運車)在永平縣博南鎮卓潘村蘆灘田生活垃圾處理場倒完垃圾後沿永平縣博南鎮卓潘村蘆灘田組村組道路由南向北行駛返回永平縣博南鎮新田村,14時36分許,行駛至蘆灘田村組道路與滬瑞線交叉口處(滬瑞線K3261+700米)右轉彎進入滬瑞線過程中,與從怒江六庫往大理下關方向行駛(沿滬瑞線由西向東行駛)的趙**駕駛的雲A*3**8號重型廂式貨車發生碰撞,發生交通事故。

三、事故原因和性質

(一)事故原因

熊**駕駛車輛行經有停車讓行禁令標誌控制的路口右轉彎時未觀察,讓直行車輛先行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所駕駛車輛未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行爲雖是違法行爲,但不是造成事故的原因。

趙**駕駛車輛在有限速標誌標明的路段行經交叉路口未減速慢行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第532928120****00023號認定,當事人熊**負該事故的主要責任;當事人趙**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二)事故性質

經現場勘查、調查取證、車輛、痕跡、屍體的檢驗鑑定,以及對事故原因綜合分析,該起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道路交通安全責任事故。

四、事故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

1、熊**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並負該事故的主要責任,但事故發生後搶救無效死亡,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不追究死者熊**的責任。

2、趙**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並負該事故的次要責任,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趙**不構成交通肇事罪,不追究其刑事責任。趙**駕駛雲A*3**8號重型廂式貨車發生事故時的車速約爲44km/h(事故發生時屬超速行駛),已對趙**作出駕駛證記6分、罰款200元的行政處罰。

(信息來源:永平縣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