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因應國際疫情 內政部宣佈:外國人在臺合法停留180天「第2次自動延長30日」
全球新冠肺炎近來持續延燒,各國擔憂第二波疫情爆發。內政部移民署14日針對合法停留臺灣超過180日的外國人,若符合3項全部要件,將全面第2次自動延長在臺停留期限。
移民署指出,現因國際疫情仍屬嚴峻,若停留在臺灣的外國人,全數符合「本年3月21日(含)以前入境」、「尚未逾期停留」、「可在臺合法停留總數達180日(含)以上」等3要件,可全面第2次自動延長在臺停留期限。
針對以不同停留期限免簽入境的外國人,有「系統自動延期」及「不是用自動延期」的2種可能,因此移民署舉出3項例子說明:
以停留期限30日的免簽證,並於3月17日入境的外國人A爲例:
移民署指出,A類外國人原應4月16日出境,但經外交部自動延期5次(每次延長30日且在臺總停留天數不得超過180日,合計延長150日),且加上移民署在7月17日所自動延長的30日後,其可在臺停留的總天數爲210日(30日+150日+30日,合法停留末日延至10月13日),符合「總天數達180日(含)以上」的要件,適用這回第2次自動延長30日的措施。
因此A類外國人經第2次自動延長30日後,其合法停留末日由10月13日再延至11月12日。
以停留期限90日的免簽證,並於3月17日入境的外國人B爲例:
移民署表示,B類外國人原應6月15日出境,但經外交部自動延期3次(每回延長30日且在臺總停留天數不得超過180日,合計延長90日),且加上移民署於7月17日自動延長的30日後,其可在臺停留的總天數爲210日(90日+90日+30日,合法停留期限延至10月13日),符合「總天數達180日(含)以上」的要件,亦適用這回第2次自動延長30日的措施。
因此,B類外國人經第2次自動延長30日後,其合法停留期限由10月13日再延至11月12日。
以停留期限30日的免簽證,並於3月17日入境的外國人C爲例:
移民署指出,C類外國人原應3月31日出境,但經外交部自動延期5次(每次延長30日且在臺總停留天數不得超過180日,合計延長150日)後,其可在臺停留的總天數爲164日(14日+150日,合法停留末日延至8月28日),未符合「總天數達180日(含)以上」的要件,因此不適用這回自動延長30日的措施。
移民署表示,若C類外國人於停留期限前因不可抗力事故,導致仍有繼續在臺停留的需求,則須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申請適當期限的停留簽證,以展延其在臺之合法停留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