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不明財產2.4億並貪污2800萬 林錫山二審判15年

▲林錫山貪污案高院今日二審宣判。(圖/記者楊佩琪翻攝)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法院秘書長林錫山,涉嫌索賄3950萬元,並有2.3億不明財產一審重判16年。案經上訴,高等法院二審29日宣判,改認定林錫山收賄2800萬元,並有不明財產2.4億元,另犯下洗錢罪,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5年。犯罪所得與不明財產均宣告沒收。可上訴。

本案發生於2016年初,林錫山遭檢調查出涉嫌利用辦理採購電腦軟、硬體招標案的機會,收受廠商網遠科技負責人李保承3950萬元的賄賂,甚至在高鐵上收受賄賂金錢檢方發動搜索立法院,並對林錫山聲請羈押獲准,全案於同年5月偵查終結,林錫山等13人遭提起公訴。

一審法院去年5月間宣判,重判林錫山有期徒刑16年、褫奪公權6年,另外貪污所得3950萬元、不明財產2.3億餘元,均要追繳沒收抵償

案經上訴,高等法院審理期間,林錫山坦承犯下職務上行爲收賄罪,但稱自己遭廠商蠱惑,「我把持不住」。至於不明財產罪部分,他辯稱父親留有遺產,再加上自己的投資,「不能因爲我有錢,就說是財產來源不明,將財產全都沒收。」

不過林在高院審理期間,繳交貪污所得2800萬元;至於財產來源不明的2.4億餘元,他除了繳回部分現金以外,還陸續提出名下不動產擔保,總計提出2.18億餘元的財物。林錫山並以照顧老母親爲由,在過年前請求交保。

高院農曆年前作出裁定,准許林以5000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於臺北市大安住所,且限制出境、出海,另要求林應於每星期一、三、五,至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安和路派出所報到。至於本案部分,高院29日做出二審宣判,改認定林錫山犯下8個《貪污治罪條例》中的「職務上行爲收賄罪」、1個「財產來源不明罪」、2個「洗錢罪」,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5年。另外貪污所得、不明財產,均宣告沒收抵償。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