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三總醫師「射後不理」 女老師提告請求扶養勝訴

臺北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庭。(本報資料照片)

三軍總醫院澎湖分院鄭姓醫師,遭陳姓女老師指控「射後不理」,對2人的孩子不聞不問。陳女及小孩對鄭男提起認領子女訴訟,臺灣高等法院家事庭判陳女勝訴,鄭男應自2018年12月1日起按月給付2萬元扶養費,並再給付97萬餘元,可上訴。

陳女主張,她與鄭男交往受孕,2014年間生下小孩,但鄭男否認是生父,因此提告請求鄭男認領,親權由她行使,鄭男則負擔自小孩出生起至成年止每月扶養費2萬5000元,並應返還小孩出生起至2018年11月30日止,她已代鄭男支出的扶養費122萬5000元。

一審臺北地院家事庭判陳女勝訴,鄭男應認領小孩,親權由陳女行使,鄭男應按月負擔1萬6000元扶養費,已支出的部分則另給付陳女77萬8113元本息。兩造均不服,各自提起上訴。

二審高院家事庭認爲,鄭男曾陪同產檢、赴月子中心探視、支付月子中心費用、訂購併分送彌月蛋糕、爲小孩祈福,且與小孩血型無法排除血緣關係,鄭男無正當理由拒絕親子血緣鑑定,因此認定小孩與鄭男有血緣關係。

高院家事庭審酌小孩出生後即由陳女照顧,彼此間情感依附關係甚佳,陳女有行使負擔親權的能力,且鄭男無扶養意願,因此由陳女單獨行使親權,較符合小孩最佳利益。

高院家事庭另參酌臺北市2015年至2019年各年度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並考量陳女、鄭男經濟程度,以及陳女實際負責照顧教養小孩付出的心力、時間等,認爲小孩每月所需扶養費應爲3萬元,陳女、鄭男分別負擔3分之1、3分2,因此判鄭男應按月給付2萬元扶養費,已支出的部分金額則提高至97萬2667元。

陳女2018年在臺北市議員徐立信陪同下開記者會,指控鄭男讓她懷孕,孩子生下後就斷絕聯繫,不願對她及孩子負責,也拒絕驗DNA,根本是「愛情騙子」。鄭男事後澄清自己也遭陳女欺騙,自訴控告陳女誹謗,北院刑庭審理後,認爲陳女無法證明言論內容爲真,依2次誹謗罪判陳女拘役30日、50日,均得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