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軍士官蔡學良中槍身亡案 母親提民事再審遭駁回

空軍士官蔡學良2008年在軍中死亡,法院認定死因爲自殺、判軍方賠償家屬148萬元;蔡母尤瑞敏提新證據向法院聲請再審,遭到高院判決駁回,尤瑞敏情緒激動數度落淚直呼「不能接受」。(本報資料照片)

2008年空軍士官蔡學良在靶場中槍身亡,軍方原以飲彈自殺結案,蔡母尤瑞敏質疑死因並訴請國賠,法院判決空軍司令部須賠償她148萬元確定,她聲請民事再審後,臺灣高等法院認爲她提出的事證原確定判決已審酌且無判決不當,判決駁回,她提上訴遭最高法院駁回。

蔡學良案發生在2008年5月9日,他在陸軍臺東指揮部太平靶場進行射擊訓練時,卻中彈身亡。隔天,國防部東部軍檢署以蔡男遺體口袋發現一張寫有「只是今天突然想死,就這樣而已」的紙條,再佐以軍法醫鑑定報告,遂以蔡男含槍自殺結案。事後,蔡母對多名軍官提起刑事告訴,但都遭軍檢以不起訴處分確定。

蔡母認爲兒子死因不單純,長期抗爭,並赴監察院陳情,2010年6月監院公佈蔡學良案的糾正案,指出靶場指揮官與督導官就靶場安全之維持,涉有違失,蔡母隨後提起訴訟,向空軍司令部請求國家賠償350萬元。

2015年臺灣高等法院認定,蔡是誤觸故障步槍,因槍枝走火意外死亡,軍方疏未注意及阻止蔡男接觸故障槍枝,但蔡擅取故障槍枝檢視,也違反安全規定,雙方應各負一半過失責任,判決空軍司令部須賠償蔡母148萬多元確定。

蔡母尤瑞敏不服對敗訴確定的201萬多元部分提再審,2020年高院審理後認爲,蔡母提出的再審事證,外國人在游泳池中測試非65步槍之影片,與事故情節顯然不同,難認可受較有利益之裁判,且部分事實是國外文獻資料,並非針對事故之特定具體證物。

高院再審庭指出,蔡母主張蔡學良沒有過失,這是事實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有無不當之謂,難以此指爲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再審原因,此部分主張,也無理由,判決駁回,蔡母不服提上訴,最高法院判決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