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房東漲租3000元!新北女霸屋拒搬挨告 法官判她賠更多

▲張女租約到期拒搬,反控房東一口氣漲租3000元,雙方對簿公堂。(示意圖/記者鄺鬱庭攝)

記者莊智勝/新北報導

新北市一名張姓女子108年與周姓房東簽約,以每月租金新臺幣2萬元承租房屋居住,未料租期屆滿後,周男意圖收回自住,但張女卻拒不搬遷,反控系周男一口氣漲租3000元。雙方對簿公堂,板橋地院法官審酌後,判決張女應將該屋騰空返還周男,並按月給付租金以及一倍之違約金、共4萬元。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房東周男108年9月與張女簽下租約,將該屋租予張女居住,約定每月租金2萬元整,契約已於110年9月30日屆期,雙方未再籤立新約,但張女仍住在該處。周男表示,自己原本在花蓮某醫院就職,112年10月後轉至新北某醫院,雖有員工宿舍可住,但生活仍有諸多不便,且宿舍近期有拆遷計劃,因此租期屆滿後意圖將該屋收回自住,未料張女卻拒不搬遷,周男因此提告要求張女返還房屋,並按月給付租金不當得利2萬元、以及租金一倍之違約金2萬元,合計每月共4萬元,直至張女搬離爲止。

對此,張女則辯稱,她住在該處已經4年6月,每月皆準時繳納租金,112年10月中旬周男曾與她碰面想籤立新租約,但卻一口氣將租金調漲至2萬3000元,她認爲一下子漲太多,要求先加5%、待1年後再調整,但周男不同意,稱有人以更高額之租金要向其承租,並要求她一個月內搬走。張女不希望居無定所,表示若周男允許她申請租金補貼,就接受2萬3000元租金,但遭到周拒絕。張女認爲,自己從無欠租,也無不當得利,因此請求駁回。

法官認爲,承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後即應返還租賃物,且周男112年12月曾委請律師發函通知張女,表示「雙方間租賃契約依法將於到文一個月後生終止效力,張女應立即還屋。如屆期未搬遷,將逐月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並依租賃契約追討月租金一倍之違約金,直到還屋爲止。」法官據此認爲周男請求有理由,判決張女還屋,並按月支付新臺幣4萬元予周男,直到搬離爲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