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文哲無保請回 犯罪嫌疑重大關鍵在「明知故犯」

● 作者/一起讀判決

昨天(1日)晚上8點,臺北地院強制處分庭就檢察官聲押柯文哲部分進行開庭,11點開庭結束。法官緊接着就彭振聲部分進行開庭,並且在凌晨3點宣示羈押審查的結果:柯文哲部分,並不符合犯罪嫌疑重大要件,駁回檢察官羈押聲請;至於彭振聲則羈押禁見。

今天(2日)媒體刊出北院就柯文哲部分的裁定新聞稿,以下我們來談談法院的理由,以及接下來會怎樣。

檢察官認爲柯文哲涉犯對主管或監督事務圖利罪,以及違背職務收賄罪的重罪,犯罪嫌疑重大,有串滅證之虞。

羈押的要件有四,缺一不可,包括:

1. 犯罪嫌疑重大。2. 法定羈押事由。3. 有羈押之必要。4. 沒有不得羈押情形。

犯罪嫌疑重大是指依照檢察官提出的證據,被告是否「很有可能如此、有犯罪的高度可能性」。

▲ 臺北地院裁定柯文哲並不符合犯罪嫌疑重大要件,駁回檢察官羈押聲請。(圖/《ETtoday新聞雲》資料照)

法官認爲就柯文哲涉犯的兩個罪名:主管監督事務圖利跟違背職務收賄罪,是否構成的爭點在於:

第一,會議決議提高容積獎勵這件事情,是否合法?第二,柯文哲是否明知違法而指示?

關於容積率獎勵是否合法這件事情,監察院的糾正認爲不符合《都市計劃法》、「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公益性跟對價性。

因此,柯文哲是否犯罪嫌疑重大的關鍵在於,他是否「明知」都委會將以違法決議圖利京華城,或是否明知容積獎勵違法。

法官指出,柯文哲並不是都委會的會議人員,沒有辦法直接知道開會情形,自己也沒有相關專業,因此柯文哲主張信賴具有專業、多數決的都委會決議跟具有相關專業彭振聲的意見,並不是沒有根據。從檢察官提出的證據資料,還沒有辦法認爲已經達到「犯罪嫌疑重大」。

今天凌晨3點,當法官諭知柯文哲無保請回時,是開庭的方式宣示裁定結果。但依照媒體報導,檢察官已經提起抗告,接着法官就會把他的理由寫成裁定書,連同檢察官的抗告,然後送給高院進行審查。

▲ 臺北市前副市長彭振聲8月31日晚間移送北檢覆訊。(圖/記者李毓康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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