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會同行政院發佈新修辦法 太魯閣號殉職司機慰問金多領一倍

考試院會同行政院發佈新修辦法 太魯閣號殉職司機可多領一倍慰問金。本報資料

考試院於今會同行政院修正發佈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髮給辦法部分條文,公務人員執行「危險職務」致全失能及死亡慰問金,由300萬元調高至新臺幣(以下同)600萬元;預估每年增加支出約7千萬元;至於日前臺鐵太魯閣因公殉職的司機袁淳修將適用新法,可領最高600萬元慰問金。

考試院今指出,辦法修正重點如下,公務人員執行危險職務意外致全失能及死亡,慰問金由300萬元調高爲600萬元;公務人員執行一般職務意外致全失能及死亡,慰問金由120萬元調高爲300萬元。並增訂意外受傷未住院而須治療1次以上6次以下者,均發給3,000元慰問金。

退撫司官員表示,新修正辦法適用於新法發佈前,事件已發生,尚未申請或已申請但未覈定案件,依從新從優原則,放寬得依修正後規定辦理;太魯閣號司機袁淳修這次殉職,符合此修正辦法所謂的「危險職務」,將可領最高600萬元慰問金。

考試院說明,慰問金的目的在發揮政府即時關懷實質照護因執行職務傷亡的公務人員或遺族。根據銓敘部106年至108年統計資料,每年平均覈定失能及死亡慰問金案件數合計約20件,受傷慰問金則約400件。

考試院指出,這次修正發佈後,預估每年增加支出約7千萬元,對於整體政府財政影響相對輕微,且失能及死亡慰問金額度已逾20年未調整,爲強化對傷亡公務人員或其遺族的照護,確有檢討調高的必要。

考試院表示,這次新修辦法,將現行公務人員執行「危險職務」及「冒險犯難」因公死亡合併成「危險職務」,此次重新定義後的「危險職務」是指,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於使用器具操作、製作、修繕或從事災害搶救、交通運輸、傳染病防治等,有較高傷亡或染病風險工作,依通常客觀標準,比一般職務更具受傷、失能、死亡危險者。